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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公***信用信息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公***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和使用,保障公***信用信息安全,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公***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信息提供單位)在履行職責、提供公***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並經法定形式確認的,可用於識別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修復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市公***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海關等國家機關以及公用事業單位主動采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享的信用信息,參照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公***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和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準確的原則,保障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公***信用信息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將公***信用信息情況納入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和市場監管體系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協調機制,研究、協調公***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 市負責發展改革工作的部門是本市公***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門,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指導監督本市公***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修復及其監督管理等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負責政務信息化工作的部門統籌指導市公***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維護,制定統壹的公***信用信息數據格式、數據接口等技術標準以及公***信用信息歸集管理規範。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公***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七條 本市建立市公***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統壹歸集覆蓋全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公***信用信息,並通過信用廣州網統壹向社會披露。

市公***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應當依托全市統壹的政務信息***享平臺,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相關信用信息系統對接,實現公***信用信息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交換***享。第二章 公***信用信息的歸集第八條 公***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公***信用信息目錄由市負責政務信息化工作的部門會同市負責發展改革工作的部門編制、更新,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公***信用信息目錄應當包括公***信用信息的提供單位、信息類別、信息主題、指標項、披露方式、披露期限等內容。

公***信用信息的信息類別分為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

公***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公示、查詢和政務***享。第九條 本市建立覆蓋全面、穩定、統壹且唯壹的公***信用代碼壹碼制度。

自然人公***信用信息的歸集以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作為關聯匹配信用信息的唯壹標識;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信用信息的歸集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信用信息的唯壹標識。第十條 信息主體的基礎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壹)自然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二)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第十壹條 信息主體的守信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壹)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授予的表彰、獎勵等信息;

(二)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評定的信用優秀等級的信息;

(三)遵守向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的信用承諾的信息;

(四)慈善捐贈活動等信息;

(五)參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的誌願服務等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守信信息。第十二條 信息主體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壹)適用壹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二)被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強制執行的信息;

(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判決有罪的信息;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信息;

(五)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評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六)向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提供虛假材料的信息;

(七)無正當理由欠繳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費,數額較大,經催告後超過六個月仍未繳納的信息;

(八)違反向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的信用承諾的信息;

(九)被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法處以行業禁入的信息;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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