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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2007修訂)

第壹條 為了規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開權利人依法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公開義務人審查同意,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權利人。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務公開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級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實施本辦法。第五條 公開權利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第六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指定具體的機構負責依申請公開工作,並將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公開權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或者咨詢。

公開義務人應當推行電子政務,在本單位的網站上設置並開通“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欄目,方便公開權利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申請。第七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請公開指南並及時向社會公布。依申請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受理機構的地址、電話、傳真、郵編、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

(二)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三)救濟途徑;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八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壹)已經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國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信息;

(五)內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內部公文;

(六)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七)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生命、健康等重大合法權益,可以公開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政府信息,但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公開義務人認為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利益、重大的社會影響,並且不會影響行政決策、行政執法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可以公開本條第壹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政府信息。第九條 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向公開義務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或本組織的有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第十條 公開權利人應當以紙質、數據電文等書面形式提出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書面申請確實存在困難的,公開權利人可以以口頭方式或委托第三人提出申請。

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壹) 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時間。第十壹條 公開義務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即時作出處理:

(壹)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申請的公開義務人職能範圍內的,應當指引申請人向有關公開義務人申請;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公開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作出公開的決定並提供相關信息。

不能即時作出決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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