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業、燃氣生產企業、港口碼頭企業、液化石油氣站場內部的油氣管道設施的保護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油氣管道設施,包括:
(壹)輸送石油、燃氣的管道;
(二)調壓設備、閥門(井)、凝水缸(井)、計量表、補償器、放散管等油氣管道設施、放空設施、監控及數據采集基地站及附屬建(構)築物;
(三)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犧牲陽極塊、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流站等;
(四)標誌樁(帶)、裏程樁、警示牌等管道標誌、標識和穿越公(鐵)路檢漏裝置;
(五)管道水工防護構築物、抗震設施、管溝、管堤、管橋及管道專用涵洞和隧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附屬設施和裝置。第四條 本市建立石油管道設施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全市石油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市經貿行政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安全監管、建設、規劃、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市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對破壞、盜竊、哄搶石油管道設施行為的舉報,及時交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二)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通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日常履行職責情況、舉報處理情況,加強信息溝通與協同聯動工作;
(三)協調組織開展全市石油管道設施保護的宣傳工作;
(四)必要時牽頭組織全市石油管道設施保護的專項整治與查處行動;
(五)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督促石油管道設施運營企業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六)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組織、協調其他石油管道設施保護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壹)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配合國家、省有關石油管道設施建設工程;
(二)市安全監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石油管道設施運營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在實施城鄉規劃管理過程中確保石油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區域制度的落實;
(四)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盜竊、哄搶石油管道設施以及其他危害石油管道設施的案件。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市經貿行政管理部門的協調處理意見有爭議,經聯席會議研究後仍不能達成壹致的,由市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提請市政府決定。第五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統壹監督管理。
區、縣級市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業務上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區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沒有城市燃氣行政管理職能的,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六條 市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各區、縣級市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油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管理工作。第七條 對危害油氣管道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並向經貿、市政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市政、公安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其他舉報途徑,並公布查處結果。第八條 用戶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用燃氣管道設施,應當在投入運行前將運營、維修、養護等管理責任和相關檔案資料移交給燃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並簽訂移交管理協議。
燃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在接管***用燃氣管道設施時,應當對其安全技術條件進行復查;經復查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不予接收。
本條所稱***用燃氣管道設施,是指同壹規劃紅線範圍內二戶以上用戶***同使用的燃氣管道設施。第九條 油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區域分為安全保護範圍和安全控制範圍。
安全保護範圍為:
(壹)石油管道,次高壓、高壓、超高壓燃氣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5米範圍內的區域;
(二)低壓、中壓燃氣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0?7米範圍內的區域。
安全控制範圍為:
(壹)石油管道,次高壓、高壓、超高壓燃氣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5米至50米範圍內的區域;
(二)低壓、中壓燃氣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0?7米至5米範圍內的區域。
市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組織油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劃定油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區域控制線,提出控制要求,送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後,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劃管理中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