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規則第壹條為加強房屋租賃信息采集,方便當事人申報房屋租賃信息,根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第三條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租賃辦)負責對各區、縣級市開展住房租賃合同網上備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系統的開發、維護和管理以及備案數據的收集和統計。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處負責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的具體工作。第四條鎮街流動人口管理中心、中介機構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本細則發布後3個月內,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開通房屋租賃網絡備份系統(以下簡稱網絡備份系統)。市、區出租辦應當為鄉鎮、街道流動人口管理中心、中介機構和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網絡備份系統使用手冊和培訓。第五條房屋租賃雙方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辦理租賃合同網上備案手續。雙方自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當通過房屋所在地鎮街流動人員管理中心或者開通網絡備份系統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租賃合同網上備案手續。租賃雙方通過中介機構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當通過中介機構辦理租賃合同網上備案手續。鎮、街道流動人員管理中心、中介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租賃合同網上備案手續。第六條租賃當事人辦理租賃合同網上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的復印件並核對原件: (壹)租賃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二)房屋所有權的來源證明文件;(三)房屋租賃合同;第七條鄉鎮、街道、流動人員管理中心、中介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要求信息提供者在所提供信息的復印件上簽字,並拍攝申請人的現場影像資料。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復印件與原件壹致的,鎮街流動人員管理中心、中介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資料復印件上加蓋核對章,由核對人簽字確認。第八條鎮街流動人口管理中心、中介機構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房屋租賃當事人填寫租賃信息網上申報單,並將經核實的租賃雙方身份證件、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和房屋租賃合同掃描上傳至網上備份系統。數據上傳完成後,中介機構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供的數據復印件返還給本人。第九條網上備份系統根據申請材料生成網上備案受理號。受理號作為租賃當事人查詢網上備案進度的憑證。第十條中介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協助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手續,即完成了房屋租賃信息申報義務。第十壹條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處通過網絡備份系統,對上傳的網上備案材料進行核對、記錄和備註。同時,在線備份系統生成《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電子文件。相關工作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第十二條根據《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需要辦理書面的《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租賃當事人還需辦理《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手續。第十三條鎮、街道流動人員管理中心應當根據網絡備份系統反映的出租信息,加強對出租屋的巡查,核對相應的出租信息。第十四條中介機構和物業服務企業錄入虛假房屋租賃信息或上傳虛假房屋租賃信息的,按中介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鎮、街道流動人員管理中心錄入虛假房屋租賃信息或上傳虛假房屋租賃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責任。第十五條租賃當事人利用網絡備份系統實施詐騙、偷稅漏稅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公安、稅務等部門依法處理。第十六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法規依據發生變化或者失效的,應當根據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