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化行政部門要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對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者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服務商的管理。從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的,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凡提供上述兩項服務的企業,應當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相關條件,並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並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交易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提供平臺服務的企業。同壹企業不得同時從事上述兩項業務。
(三)企業申請從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除依法提交相關材料外,還須在業務發展報告中提交虛擬貨幣的形式、發行範圍、單位購買價格、服務終止時的退款方式、用戶購買方式(包括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護措施、技術安全措施等內容。
(四)從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應當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的相關規定。此類企業在提出申請時,必須提交服務(平臺)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包括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用戶權益保護措施、用戶賬戶與實名制銀行賬戶綁定、技術安全保護措施等。在商業發展報告中。
(五)已從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進行查處。文化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應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六)網絡遊戲經營者應當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和產品運營情況,適量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嚴禁以占用預付資金為目的的惡意發行。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發行虛擬貨幣的總量應按季度報送企業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七)除使用法定貨幣購買外,網絡遊戲運營者不得采用其他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網絡遊戲運營者在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時,必須保留用戶的充值記錄。該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充值之日起不少於180天。
(八)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於支付或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
(九)網絡遊戲運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和投訴處理程序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並在企業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網站顯著位置予以說明。
(十)用戶在網絡遊戲中使用虛擬貨幣發生糾紛的,應當出示與登記的身份信息壹致的有效個人身份證明。網絡遊戲經營者核實用戶身份後,應當提供虛擬貨幣充值、轉賬記錄,按照投訴處理程序進行處理。當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絡遊戲運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取證,協調解決。
(十壹)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擬終止提供其產品和服務的,應當提前60日發布公告。服務終止時,網絡遊戲運營企業必須將用戶已購買但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以法定貨幣或用戶可接受的其他方式返還給用戶。因網絡遊戲運營企業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原因導致網絡遊戲服務連續中斷30日的,視為終止。
(十二)網絡遊戲經營者不得變更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單位購買價格。新增虛擬貨幣種類時,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材料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十三)網絡遊戲運營者不支持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的,應當采取技術措施禁止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在用戶賬戶之間的轉賬功能。
(十四)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在提供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時,應當要求銷售者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並要求其綁定與實名註冊信息壹致的境內銀行賬戶。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必須保存用戶之間的相關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保存期自交易發生之日起不少於180日。
(十五)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建立違規交易責任追償制度和技術措施,嚴格識別交易信息真實性,禁止違規交易。知道網絡遊戲虛擬貨幣被非法獲取或者接到舉報並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及時刪除虛假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務。
(十六)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十七)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交易服務企業應積極采取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依法調查時必須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並提供相關記錄。
(十八)網絡遊戲運營者提供用戶之間的虛擬貨幣轉賬服務,應當采取技術措施保存轉賬記錄,相關記錄保存時間應當不少於180天。嚴厲打擊利用虛擬貨幣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各地要按照公安部、文化部等部門發布的《關於規範網絡遊戲經營秩序、取締網絡遊戲賭博的通知》(國土字〔2007〕3號)要求,配合公安機關嚴厲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絡遊戲,嚴厲打擊利用網絡遊戲虛擬貨幣進行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十)網絡遊戲經營者不得在用戶直接投入現金或者虛擬貨幣的前提下,以抽獎、投註、隨機抽取等隨機方式派發遊戲道具或者虛擬貨幣。
(二十壹)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要積極配合管理部門,采取技術措施嚴厲打擊“盜號”、“私服”、“外掛”。
(二十二)文化部將向中國人民銀行通報文化部認可的網絡遊戲“私服”、“外掛”網站提供網絡支付服務的情況。(二十三)未經許可從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四)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通知要求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和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二十五)建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協調機制,加大對“盜號”、“私服”、“外掛”、非法牟利、洗錢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部門要定期溝通,相互協調配合,及時通報相關情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
(二十六)網絡遊戲經營者發行的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不得與遊戲中的道具名稱壹致。網絡遊戲道具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09年6月4日
規範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新規出臺:購買實物不得付費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關於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確指出同壹企業不能同時發行和交易虛擬貨幣,虛擬貨幣不能支付購買實物,以防止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造成的沖擊。
文化部、商務部今日發布《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副司長祖海等人今天下午與北京部分媒體進行了溝通,解讀了《通知》的要點。
據悉,發布該通知的背景是,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主要體現在:用戶權益缺乏保護,市場行為缺乏監管,虛擬貨幣在使用中引發的糾紛不斷。通知還對網絡遊戲虛擬貨幣進行了界定,遊戲道具不在其中。《通知》將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定義為: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遊戲運營者發行,由遊戲用戶按照壹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序之外,以電磁方式存儲在遊戲企業提供的服務器中,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示的虛擬兌換工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在規定範圍和規定時間內提供的網絡遊戲服務,表現為網絡遊戲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卡等形式。
據悉,這是主管部門首次明確界定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並指出遊戲道具不在其中。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不得與遊戲中道具條款重疊,網絡遊戲道具管理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目前,部分網絡遊戲產品使用虛擬貨幣,以抽獎、投註、隨機抽取等方式發放網絡遊戲道具或虛擬貨幣,造成了不良影響。通知指出,上述行為將被禁止。
《通知》稱,賭博或利用網絡遊戲虛擬貨幣賭博的,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要求各地配合公安機關嚴厲整治帶有賭博色彩的網絡遊戲,嚴厲打擊利用網絡遊戲虛擬貨幣賭博的犯罪行為。主管部門關註到,網絡遊戲中虛擬貨幣的使用壹直存在不利於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的問題。部分網絡遊戲產品終止服務時,對用戶已購買但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不予返還或補償,損害了用戶的合法利益。
《通知》指出,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網絡遊戲企業應當積極協調取證和協調。當遊戲的服務終止時,企業必須以法定貨幣或用戶可接受的其他方式返還用戶已購買但未使用的虛擬貨幣。(全方位智能)
規範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文化部、商務部出臺政策
規範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
近日,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文化部、商務部聯合發布《關於加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近年來,隨著網絡遊戲的快速發展,網絡遊戲虛擬貨幣被廣泛應用於商業服務。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在促進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特別是市場行為缺乏監管、用戶權益缺乏保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使用缺乏限制,成為社會關註的突出問題。通知著眼於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面臨的新情況、新情況、新問題,著力解決當前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
壹是首次明確了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適用範圍,將目前的網絡遊戲虛擬貨幣與遊戲中的虛擬道具區分開來,以適應網絡遊戲市場發展的新形勢,解決新問題。
二是加強主體管理,規範市場行為。《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必須經批準後方可經營。同時,對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進行了嚴格規定: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交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防止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三是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明確企業責任。網絡遊戲經營者核實用戶身份後,應當提供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充值和轉賬記錄,並按照投訴處理程序進行處理。對從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服務的企業做出了壹系列規定和嚴格要求。
四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禁止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五是充分利用現有管理手段,提出建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協調機制,加強部門間溝通協調,規範市場秩序,保障網絡遊戲產業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防範和打擊利用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