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清鎮市、息烽縣、開陽縣、修文縣的維修資金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區、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協調本轄區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第四條 維修資金應當存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設計的銀行專戶,按棟設帳、核算到戶、專款專用。第五條 商品記錄維修資金應當按以下規定歸集:
(壹)房屋出售時,購房人應當在交納購房款的同時按以下規定繳交維修資金:
1、住宅房屋:按照購房款的2%繳交;
2、非住宅房屋,按照購房款的1%繳交;
(二)專款售出房屋的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按該樓盤平均售價和前項標準墊付;
(三)已投入使用的房屋,購房人未繳納房屋維修資金的:
1、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並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
2、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已實施牧業管理的房屋,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
3、未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由售房單位代收代繳;
4、原售房單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收代繳;
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利用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以及***用場地進行經營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維修資金。
本規定實施前,未建立維修資金或者維修資金的繳交標準低於本規定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本規定代收並存入專戶。
公有房屋維修資金的歸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六條 新建商品房的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為收繳,在辦理《商品房屋登記註冊證》時將所代收和墊付的維修資金存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並辦理維修資金代管的有關手續。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資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牧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到維修資金開戶銀行辦理維修資金代管和監督使用手續。第八條 維修資金應當用於房屋***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使用維修資金的,可由牧業管理企業或者維修管理單位預先墊付。維修費用決算按規定程序審核後,從房屋維修資金中歸還。
房屋***用部位、***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害的,不得使用維修資金。第九條 維修資金使用後個人帳面余額不足首次歸集總額的10%時,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通過的續籌方案負責組織業主續籌;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企業組織業主續籌。第十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房屋***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發生損壞需使用維修資金維修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方案及預算;
(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維修施工單位簽訂維修合同,憑合同辦理維修資金的監督使用手續;
(三)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經需維修部位或者設施設備所涉及的全體業主同意後,由售房單位或者其委托管理單位提出維修計劃,經全體業主審議通過後組織施工單位維修;
(四)原售房單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前款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五)維修工程完工後,經有關專業機構檢測合格,由維修資金代理單位、業主委員會委托的有關專業機構地工程結算審核後,憑檢測合格的相關手續及結算書到維修資金開戶銀行辦理結算。第十壹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業主監督、查詢。業主委員會或者維修資金代管單位應當定期向全體業主報維修資金收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