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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茶產業發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障茶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茶產業提質增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與茶產業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茶產業,包括茶葉種植、茶葉加工、品牌建設、文化活動及相關支持和服務。

本條例所稱茶葉,是指山茶科山茶屬植物的鮮葉加工而成的產品。第三條茶產業發展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政府推動、企業主體、品牌引領、市場引領、科技支撐、質量保障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壹。第四條產茶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茶產業發展的領導,將茶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茶產業發展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促進茶產業發展的協調機制,完善茶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茶產業發展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市場監督管理、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茶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茶葉種植和茶葉加工活動的指導、服務和監督,落實茶葉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茶產業發展工作。鼓勵制定茶葉質量安全管理的村規民約。第六條茶葉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茶葉質量安全追溯和監管體系,組織實施茶葉種植、茶葉加工、包裝和運輸的清潔化工作,加強茶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茶產業宣傳,普及茶知識,傳播茶文化。

鼓勵廣播電視、網站、報紙、媒體加強對茶產業的宣傳。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和參與茶產業發展。第九條支持茶行業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茶葉行業社會組織要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和人才培養,引導茶葉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信息、技術、培訓和知識產權保護等服務,推進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第十條對在茶產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茶樹種植第十壹條產茶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集中連片、適度規模、優質高效、標準規範、產業配套的發展模式,推進茶樹種植基地建設。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茶樹標準化種植技術規程。

茶樹種植應根據茶樹的生長發育特點,按照種植技術規程進行規範化種植。第十三條茶葉產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下列茶葉種植基地的建設:

(壹)鼓勵茶葉種植基地依法流轉,推進規模化經營;

(二)加強茶樹種質資源保護和茶樹品種優化育種,推廣茶樹良種,擴大高標準茶葉種植基地;

(三)實施病蟲害綠色防控,推廣生物、物理、生態協調等先進技術;

(四)支持茶葉種植基地開展綠色、有機、地理標誌、良好農業規範等農產品認證;

(五)建立500畝以上連片茶葉種植基地環境監測和氣象信息系統;

(六)推廣使用有機肥和茶葉專用肥,實行測土配方施肥;

(七)推廣采摘鮮茶葉的機械化;

(八)支持品牌茶、特色茶、茶葉出口基地建設;

(九)加強茶葉種植基地周邊生態環境保護。第十四條茶葉種植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茶葉種植和生產記錄,如實記錄下列事項:

(壹)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生產企業、來源、數量、使用地點、用途和使用日期;

(二)茶葉種植基地病、蟲、草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采摘鮮茶葉的日期和產量。

茶葉種植和生產記錄應當保存兩年。禁止偽造茶葉種植生產記錄。第十五條茶葉種植基地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壹)使用劇毒、高毒和禁用農藥;

(二)在茶樹上使用未經登記的化學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藥;

(三)不按照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註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的;

(四)在茶樹上使用芽接素和其他未經登記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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