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發展新產業的科技成果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和推廣。第三條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尊重科技創新和市場規律,註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體現智力勞動價值分配導向,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維護科技成果轉化各方利益。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引導建立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結合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
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議事協調機制,研究協調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重大問題,制定並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的目標和措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商務、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企業、學術團體、行業協會、基金會和個人等社會力量獎勵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第二章組織實施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進和支持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具有重大價值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鼓勵科技成果優先在本省轉化。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科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防科技工業成果信息和推廣平臺,促進國防科技成果和民用科技成果的雙向轉化。
鼓勵和支持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承擔國防科技項目,支持軍工研發機構承擔民用科技項目。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科技報告制度,促進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續積累、開放享有和轉化應用。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將科技報告納入本部門管理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的科研管理範圍,建立科技報告分類管理制度,完成科技報告的分類、管理和報送。第十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服務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服務。相關信息的發布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第十壹條對地方財政資金資助的應用科技項目,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合同或任務書中與項目承擔者約定科技成果轉化義務,並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應用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項目承擔者應當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和應用。第十二條地方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科技報告和科技信息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鼓勵非財政資助項目的承擔者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報送科技報告、匯寄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便利。第十三條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促進本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
(壹)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協議定價公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等管理制度;
(二)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組織和協調,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和隊伍建設;
(三)支持本單位人員轉化科技成果;
(四)保證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轉化人獲得獎勵和報酬;
(五)依法向有關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四條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單位及其科技成果的參與者,應當促進職務科技成果的轉化。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利益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