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商(產)企業申報;
2.基本信息表;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國稅,復印件);
5.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復印件);
6、發展改革委(或經貿委)的建設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復印件及核準(或備案)“文號”頁(由新辦企業提供);
7.截至報告期最近1個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復印件;
8.截至報告期最近1個月的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所附資料(表1)復印件。
(二)因改制、重新登記、合並、分立而發生變化的原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審核登記表;證明企業變更的有關文件復印件;新企業與原企業的對應關系;原企業同期如何處理的說明;因改制等變更產生的新企業基本信息表,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截至報告期最近65,438+0個月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復印件,稅務機關打印並加蓋稅務機關公章的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所附材料(表65,438+0)。
(三)單位名稱發生變化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企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審核登記表、證明企業名稱變更的材料(新三證必須齊全,並附工商局關於名稱變更的批復。個體工商局不給予答復的,應同時提供新三證和舊三證,並做出相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