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福發[2013]第133號
興仁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仁縣征地拆遷安置和“兩違”清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興仁縣征地拆遷安置和“兩違”清理實施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6月29日
興仁縣征地拆遷安置和“兩違”清理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三法壹規”)和國家林業局、貴州省人民政府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根據興仁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小城鎮和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的需要,按照“三法壹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對征地拆遷進行合理補償安置。
第三條堅持以人為本、民生優先、公開透明、依法評估、合理補償、統壹安置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依法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收人能夠遷出、穩定生活、發展。
第四條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在征地、房屋拆遷安置中的職責:
(壹)鄉鎮(街道)、村(居、社區)負責被征收土地、房屋、人口的調查統計匯總,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驗證、變更、註銷等相關手續,處理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各類矛盾糾紛。
(二)縣國土局(所)負責土地征收中的法律法規宣傳、土地征收的測量登記和補償費的兌現。
(三)縣住建局負責房屋拆遷的測量登記和補償費的計算。
(四)縣林業局負責被征用土地上林(果)樹的統計測算和補償計算。
(五)縣財政局負責征地拆遷資金的籌集、分配和管理。
(六)縣審計局、監察局負責對征地拆遷資金的使用進行審計和監督。
(七)縣公安局負責辦理被征地農民自願申請農村戶口的手續。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土地征收由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相關鎮(街道)予以配合。
第六條土地征收性質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第七條征收單位(部門)管理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以劃撥(公益性項目)或“招拍掛”方式作為項目建設用地。
第八條征收個人違反“三法壹條例”未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依據本辦法規定,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評估後,按規定標準給予壹次性貨幣補償或統壹安置。
第九條征收集體土地,由縣國土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公布征地方案和征地補償方案,明確征地時間、範圍和面積,並組織鄉鎮(街道)和當地村(居)委會幹部、村(居)民代表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條土地征收分為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其他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七類。征地涉及石頭邊角的,按石頭實際占用面積扣除,扣除的石頭面積按未利用地補償標準補償,剩余土地面積按實際地類補償。(詳見附表1)
第十壹條在被征用土地上種植的林木,按照《國家林業局關於進壹步提高退耕還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種植密度和補償標準見附錄2-5)
第十二條征地公告發布後,農作物、建築物、構築物、樹木、花卉(苗木)、魚塘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和興仁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規劃範圍內被征地的農民,每征用1畝旱地,每月補助100元(即每年1200元),每征用1畝水田,每月補助100元。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月發放,從土地使用權移交的次月開始征收,至第二輪土地承包期滿為止(在此期間,如遇國家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調整變化,按調整變化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被征用土地上的所有建築物、樹木和農作物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遷移和拆除。拖延或無理要求、無理上訪或上訪、阻撓征地、阻撓施工或辱罵征地施工人員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在征地過程中,不符合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密度標準的,由責任單位自行糾正,並追回補償金額。凡采取脅迫、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賠償資金的,將堅決依法打擊。凡主動退還多付賠償金的,可從輕處罰。
第十六條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執行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密度標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虛報冒領、收受賄賂、合夥騙取國家補償資金贓款贓物的,依照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章房屋拆遷安置
第十七條房屋搬遷安置由縣級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鎮(街道)實施。
第十八條房屋拆遷安置實行貨幣補償、整體建房和社區自建三種安置方式。
第十九條房屋拆遷補償包括: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值、搬遷費用和臨時安置費用。
第二十條被拆遷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鄉鎮(街道)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類型進行評估確認,按程序公告後發放實際補償款。(詳見附件6-7)
第二十壹條搬遷費補助(含搬遷和兩次搬遷),壹次性補助1-4人兩次搬遷費1.600元,兩次搬遷費5人以上壹次性補助2000元,周轉和臨時超量補助按實際安置面積計算,壹次性補助60元/M2。
第二十二條搬遷對象是企業的,全部實行貨幣補償。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房屋評估價+宅基地評估價)壹次性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選擇統籌住房安置的,由鄉鎮(街道)牽頭,國土、房管部門引導搬遷群眾代表與開發企業達成協議,統籌開發建設住宅區,置換安置住房。
第二十四條選擇住宅自建安置的,必須以縣城或鎮總體規劃為指導,由鄉鎮(街道)統壹規劃、統壹設計、統壹安置,打造特色街道、優美社區。
(1)2006年6月1日《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興仁縣第二輪規劃修編範圍內(即東起羅威村,南至定興公路[現興仁大道],西至洪景天,北至烈士陵園),總面積7.01平方公裏,第三輪規劃修編範圍內(即 原四聯鄉、李灌鄉的左浦河、大喬河、小石橋、馬家屯、鄧家園、羅圩屯、楊思屯、田壩等8個村(居)的行政區域,總面積40.4平方公裏); 2006年6月5438+2月31之前,在興仁縣第二輪城市更新範圍以外、第三輪城市更新範圍內的區域內建設的房屋(指村民居住和長期居住為農業戶口的房屋),經住建、國土、紀檢監察等部門查驗合法產權證的房屋等。,應當依法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照“拆壹還壹”的原則安置:即安置面積為被拆遷主體房屋(即長期居住生活用房)的實際占地面積,屋檐2.2M以上(含2.2M)的雜房(廚房、廁所、畜(禽)房等)的實際占地面積計入安置面積;檐口2.2M以下的雜用房只進行評估補償,不算安置區,其占地按征地標準補償。
(2)住宅自建安置宅基地深度為15M,面積寬度根據安置面積確定(農村“壹戶壹宅”參照此比例)。回遷房為國有土地,安置宅基地由國土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回遷房為集體土地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安置宅基地由國土部門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
(三)符合評估補償安置面積不足1.20平方米的,可參照《條例》規定的農村“壹戶壹宅”標準申請補充1.20平方米,但補充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須按300元/M2繳納。城市規劃區外的“壹戶壹宅”美好社區,由鄉鎮(街道)、村(居)按照宅基地面積,按照安置社區實際工程造價和配套設施建設情況如實收取。
(四)符合農村“壹戶壹宅”條件的拆遷戶或被征地戶(指農業戶口,本村居民居住地),按500元/M2收取安置區“三通壹平”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五)特困戶搬遷,補償不足以解決最低生活保障要求的,按照城鎮保障性住房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申請農村“壹戶壹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村(居住社區)具有農業常住戶口,享有集體資產分配份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第壹輪農村土地承包人或第壹輪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繼承人)。
(二)符合法定結婚年齡並持有合法結婚證,獨立分戶。
(三)土地承包方經營的土地已全部被征用。
(四)在縣城範圍內,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於20M2。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農村“壹戶壹宅”。
(壹)征地開始後戶口已遷出或戶口已遷出遷入的。
(二)已結婚,戶籍未遷出的(收養純女性戶籍負責贍養的老年婦女除外)。
(三)離婚後在農村申請單身住房(婚前住房由夫妻雙方作為同壹財產分配)。
(四)原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轉讓、贈與他人的。
(五)非法轉讓或者贈送他人管理的土地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將無條件收回安置宅基地:
(壹)兩年內未建建築物,土地閑置的。
(二)五年內未按規劃要求完成住房建設的。
(三)非法轉讓安置宅基地或者在安置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使用權的。
第四章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築的清理
第二十八條根據“三法壹規”的規定,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和違法出讓土地進行清理。
第二十九條非法用地是指違反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未經合法有效批準占用土地的行為。違法建設是指行為人未經合法有效批準,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以下簡稱“兩違”)。
第三十條“兩違”清理工作,由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負責,各鎮(街道)配合,深入村(居)社區調查,對“兩違”行為人在電視和報紙上曝光,依法查處和清除。
第三十壹條違反三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手續。
(壹)非法買賣土地、轉讓、贈與、出租、改變土地用途及其他方式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
(二)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投機行為;
(三)影響城市、鎮、興仁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和新農村建設的土地利用規劃;
(四)出售或者轉讓原有房屋的;
(五)農村村民已有“壹戶壹宅”或壹處宅基地,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使用權的;
(六)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三法壹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法建築,必須依法拆除或恢復土地原狀。
(壹)非法買賣土地、擅自建房的;
(二)違反城市、鎮、興仁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新農村建設規劃的;
(三)侵占或者破壞基本農田的;
(四)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無法補救的;
(五)嚴重影響消防、防洪、交通、學校、衛生等社會安全和城市景觀的;
(六)臨時用地期滿,未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或續辦臨時用地手續未獲批準的;
(七)其他違反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占用土地的。
第三十三條“兩違”清理原則:
(壹)凡2009年2月11日以後建成的違反“兩違”的建築物,壹律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補償安置。
(二)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經完成,國土、住建部門對歷史遺留問題進行了檔案登記。“兩違”建築:2001 1 10月1至2009年2月1 1,在興仁縣第二輪城市更新範圍內建設。或者2006年2月65438+至2009年2月65438+期間,在興仁縣第二輪城市改造範圍以外的第三輪城市改造範圍內建設的。“兩違”建築所有人積極配合國土住建部調查並自動拆除其“兩違”建築的,享受拆遷優惠補助。符合農村“壹戶壹宅”的,按照農村“壹戶壹宅”的規定,向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和國土部門申請辦理農村“壹戶壹宅”審批手續,由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置換規劃小區內的宅基地,解決其生活困難;不符合農村“壹戶壹宅”的,只發給拆遷補助費,不安排宅基地。既不積極配合調查,也不自動拆除“兩違”建築,壹律依法強制拆除,取消享受拆遷補助、置換宅基地等優惠政策。
(3)非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2009年2月11日前建造並在國土、住建部門登記的歷史遺留建築物:國家幹部職工、城鎮居民依法拆遷,不予任何補償安置;其他地區農村戶口村民積極配合調查並自動拆除其“兩違”建築的,享受拆遷補助優惠政策(參照執行前款拆遷補助標準),符合購買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可申請優先購買壹套保障性住房(按本條本款處理的不再享受本條第四款);對不積極配合調查、自動拆除其“兩違”建築的,將依法強制拆除,不享受拆遷補助和購買保障性住房優惠政策。
(四)歷史遺留“兩違”戶,經積極配合調查,自動拆除其“兩違”建築,不納入農村“壹戶壹宅”待遇,且該戶在興仁縣城區人均居住面積低於20㎡,可在統壹規劃小區申請120㎡宅基地(交1500元/M2)
第三十四條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國土局、住建局配合審查證件來源是否合法。
第三十五條對已違規辦理或以欺騙手段獲得批準的證書,壹律依法收回並宣布無效。合法批準的,但數量不符的,多占土地,多數會收回;既成事實難以收回的,按照評估地價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非法倒賣土地或非法買賣土地用於建房和出售牟利的,由國土部門依法予以沒收,數額巨大的典型案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嚴厲打擊,繩之以法。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辦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清理“兩違”和拆除“兩違”建築過程中,凡主管部門、鄉鎮(街道)落實處置不力的,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在清理“兩違”和依法拆除“兩違”建築過程中,凡無理取鬧、串聯、造謠惑眾、煽動鬧事、聚眾非法上訪、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執行公務、暴力抗拒執法的,將依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頒布前,縣政府和城市和諧領導小組有關征地拆遷安置和“兩違”的文件,以及違反“三法壹條例”規定簽訂的各類宅基地安置協議,壹律廢止。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和縣住建局負責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另行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征地補償標準。
2.林木補償標準。(生態林樹種)
3.林木補償標準。(生態和經濟樹種)
4.林木補償標準。(經濟林樹種)
5.林木補償標準。(城市綠化苗木)
6.地上建築物、構築物補償標準。
7.地上建築物、構築物補償標準。
8、搬遷、周轉、臨時超標補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