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國、日本、法國的企業所得稅經過長期探索,不斷取得進步。通過比較分析,可以從中得到許多有益的啟示,為進壹步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提供借鑒。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國際化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公司和企業法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所得稅。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將企業所得列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並將這種所得稅稱為企業所得稅。企業包括非法人企業(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和法人企業(公司)。我國實行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範圍大於企業所得稅。本文探討了美國、日本、法國的企業所得稅改革,以期為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完善提供借鑒。
壹、美國公司所得稅改革
(1)擴闊稅基,降低稅率
1986年,美國進行了稅制發展史上範圍最廣、調整幅度最大的稅制改革,以“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為基本內容。美國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實行15%、25%、34%三檔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46%。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通過取消部分減免稅優惠措施來拓寬稅基,如取消美國的資本凈收益、股票回購費用扣除、設備投資10%減免稅[1]。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組織收入、調節經濟的功能和作用,通過規範、完善和調整稅收政策,減輕企業稅負,刺激投資,增加供給,促進經濟發展。
(二)對企業投資給予稅收優惠。
美國對新設備投資給予加速折舊,提高加速折舊的扣除比例,將其50%的附加折舊延伸到2009年投入使用的財產,以及2010期間投入使用的壹些使用壽命較長的交通工具和財產。並簡化了折舊的計算程序,扣除了研發費用的增長,規定公司研發費用按19810扣除前三年的平均增長。2005年,美國頒布《土地投資法》,對美國公司海外分支機構匯回的收入給予稅收減免優惠。
(3)對中小企業的特殊優惠待遇
美國中小企業眾多,創造了近50%的GDP,提供了50%以上的就業機會。聯邦政府采取多種措施支持中小企業發展:(1)企業所得稅最高稅率從46%降至33%,最低稅率降至15%;(2)25人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實現的利潤,可按壹般企業所得稅法征稅,也可按“合夥企業”法征稅,利潤可並入股東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3)購置新設備,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可從當年應納稅額中扣除買價的10%;(4)對中小企業給予科技稅收特別優惠,企業可根據科研經費的增加進行稅收抵免;(5)地方政府
對新興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減免壹定比例的地方稅。與此同時,由於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許多公司出現了利潤下降甚至虧損。為此,美國加大了凈經營虧損的稅務處理,對於總收入小於或等於500萬美元的中小企業,向後結轉的期限可延長至5年。
(4)對農業生產單位的優惠待遇
美國稅法對三種實體提供免稅:個人、合夥企業和符合特殊要求的公司。美國的農業生產單位大多是個人或家庭合夥,自然享有免稅的好處[2]。
二、日本企業所得稅的改革
(1)降低稅率
從1998財年開始,日本的企業所得稅進行了壹系列改革。壹方面,稅率下降到與其他主要發達國家相當的水平:從1998下降到1999,日本企業所得稅(包括中央政府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政府征收的營業稅和居民稅)的實際稅率從49.98%下降到40.87%,下降了9個百分點,企業所得稅改革法案使稅率從37.5%下降。日本在2007-2009財年進行了徹底的稅制改革,主要是降低企業所得稅率,其中心是通過低稅率刺激經濟增長。
(壹)以研發項目和設備投資項目為重點。
企業R&D可以帶動全社會的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但投資高科技R&D風險很大。隨著經濟的持續衰退,企業將大幅削減研發支出。為促進企業積極從事R&D和創新,日本科技投入允許扣除20%;允許將用於基礎技術開發的資產的70%扣除R&D費用,並將某些R&D的最高抵免額從應納稅總額的30%提高到40%。
原稅法規定的稅收扣除制度,對企業增加的實驗研究費用給予了壹定的優惠措施。具體規定是:以最近五年最多的實驗研究費用的三年平均數為基數,超過這個基數15%的部分,可以在應納稅額中扣除。這壹制度使得實驗研究費的投入從1965年的3萬億日元飆升至1988年的9萬億日元,增速驚人。近年來,企業實驗研究費用的投入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為了促進企業增加實驗研究費用的投入,日本政府推出了允許企業將實驗研究費用按壹定比例從應納稅額中扣除的稅收扣除政策,扣除比例為實驗研究費用的8%或10%,即實驗研究費用占企業銷售額的比例越高,扣除比例越大。此外,作為臨時措施,日本政府規定,在該政策實施的前三年,實驗研究費用從稅額中扣除的比例可以提高2%,即在這三年中,企業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10%或12%的實驗研究費用。這壹措施與原來實行的稅收制度進行了實驗研究,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同時規定企業在教育生產領域進行研發項目時,實驗開發費用可在應納稅額中扣除12%。這項措施將長期實施,以鼓勵企業開展教育研發項目。此外,自本激勵措施實施之日起三年內,研究試驗費用在規定的基礎上增加3%,即15%的費用可在應納稅額中扣除。
根據日本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委托海外機構進行的研究費用也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在委托研究領域,減稅對象不再僅適用於國內研究和實驗費用,而從技術升級的角度來看,為了使日本企業能夠跟上技術進步的趨勢,政府決定將減稅對象擴大至海外委托研究領域。
設備投資減稅也是所得稅政策調整的重要內容。為了增加企業對IT產業的投資,日本政府采取了相應的減稅措施。企業在采購IT相關設備時,可以選擇以下兩種納稅方式中的壹種:壹是可以對采購的設備專門計提50%的折舊;另壹種是設備購置款的10%可以抵扣應納稅額。之所以制定了兩套備選稅制,是因為虧損企業不需要納稅,會選擇特別折舊計稅方法。與IT行業相關的設備指的範圍很廣,任何機械都可以說是與IT行業相關的設備。從這個意義上說,新投入的設備也包括在內。
免除日本海外子公司返還企業所得稅的措施被視為日本版的《土地投資法》。日本的減稅措施預計將是永久性的,因為它們沒有對優惠措施施加時間限制。
(3)關註中小企業
日本將收入800萬日元以下企業的稅率從22%下調至18%。對實驗研究費用超過銷售額3%的中小企業和開業不滿5年的中小企業,實行設備投資減稅。對中小企業的機器設備給予專項折舊,工業自動化機械和數控制造機械可按購置成本的7%在所得稅前扣除(但扣除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年應納稅額的20%),也可采用32%的初始折舊。允許中小企業設立“結構改善準備金”,不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原稅法,註冊資本在5000萬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的通信費上限為400萬日元。稅前溝通費用的80%可以作為企業成本列支。此次改革將通信費用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註冊資本65438億日元以下的企業,將可作為成本費用收取的通信費用比例擴大至90%。日本新實施的關於結轉凈經營虧損的規定僅適用於中小企業的虧損。
對農業的稅收支持
日本將農業收入歸為營業收入,對農業收入征收所得稅有壹定的優惠政策。主要優惠措施包括:各種附加扣除、稅收減免、優惠稅率或對農業收入或收益的特殊會計處理方法。
三、法國企業所得稅的改革
(壹)稅率下降
按法定稅率對公司凈利潤征收的企業所得稅。戰後法國的所得稅率經歷了壹個從低(1948年的24%)到高(1958年的50%)再逐漸回落(1988年的35%)的過程,最後趨於相對穩定。從1993開始,基本稅率壹直穩定在33%左右。在此期間,政府還對稅率進行了臨時調整,例如,為了使法國能夠滿足歐盟在實施歐元之前財政赤字不得超過國內生產總值的要求。
3%,1995“臨時”在33%的基礎上提高稅率10%,壹直延續至今。自2000年以來,法國降低了實際企業所得稅稅率,主要是降低了10%的附加企業所得稅稅率,2006年降至6%,5438+0,2002年降至3%,2003年取消。2006年,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為34.4%,與歐盟平均稅率相同。法國總統尼古拉·薩科齊提議將企業所得稅從34.4%降至25%。
(2)對企業投資的稅收優惠
雖然法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較高,但在具體的征管中,政府制定了壹系列優惠政策,引導企業投資,促進落後地區發展,增加就業。
為鼓勵工商企業發展,法國政府在1988至1995的前兩年給予新建工業、商業和手工業企業全額免稅,第三年至第五年分別免征75%、50%和25%的應納所得稅。
從65438年到0995年,法國出臺了“優先發展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落後地區的新建企業予以免稅。從1998開始,在政府劃定的落後地區新辦企業投資的22%可在企業成立後10年內抵扣公司所得稅。
在高科技行業,R&D費用有不同程度的扣除。按照法國的規定,截至2003年6月65438+2月31,R&D費用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法國允許虧損結轉的稅收抵免立即退還,即當企業在2009年發生虧損時,可以要求稅務機關以退稅的形式替換普通稅收抵免;如果退稅金額大大超過公司報稅單最終填寫的金額,就會受到處罰。
(3)支持中小企業
自2001起,法國對中小企業實施減稅。中小企業年利潤不足38120歐元,稅率為15%,而年利潤超過38120歐元,稅率仍為33.33%。中小企業將部分收入進行再投資,可減按19%的稅率征稅。新成立的小企業在經營的前四年中因疏忽而犯的錯誤可以減輕稅務處罰,並適當放寬繳納時間。
(D)鼓勵企業在節能和環境保護方面采取行動。
允許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2003年6月65438+10月1之前建造的凈化工業用水的設備,投產第壹年允許100%折舊;2007年6月65438+10月1之前建造的有利於節約能源、資源再利用和保護環境的設備和電動汽車,運營第壹年可按100%計提折舊;軟件設備應在使用的第壹個12個月折舊100%。
(5)支持涉農企業。
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農林收入,減按24%的稅率征稅。僅對在法國經營的企業實現的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而農業合作信貸銀行、農業合作社及其聯合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美、日、法三國企業所得稅變化的特點
(1)各國壹般企業所得稅稅率已經呈現出明顯的下降趨勢,而且這種下降趨勢還將持續。21世紀,各國為了吸引外資,促進本國經濟增長,紛紛下調企業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各國企業所得稅稅率基本趨同於較低水平。在過去的30年裏,美國、日本和法國的名義企業所得稅率都大幅下降[3]。
各國在普遍降低壹般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同時,也降低了小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小公司的發展在發達國家的技術創新、經濟增長和充分就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基於這種認識,對小公司單獨設定稅率的國家,近年來都降低了所得稅稅率。尤其是法國,減稅幅度已經超過10個百分點[4]。
降低壹般企業所得稅稅率並不壹定意味著企業所得稅收入減少。企業所得稅邊際稅率的降低並不壹定導致稅收收入的減少,因為稅率的降低壹方面可以減少逃稅動機,另壹方面可以刺激經濟增長,從而擴大稅基。
(2)調整企業所得稅優惠範圍,在清理稅基的同時,加大科技創新稅收優惠力度。擴大稅基也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範圍內稅制改革的基本特征之壹,而擴大稅基的主要途徑是縮小稅收優惠的範圍。在20世紀的稅制改革中,拓寬稅基的具體措施有:對存貨的稅務處理作出更嚴格的規定,限制折舊率的提高,減少或取消投資抵免等。到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意識到應該逐步縮小稅收優惠的範圍。在21世紀,它已經開始改變它的觀念來付諸行動。在清理稅基的同時,各國保留了壹些重要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方面的壹個突出表現是,近年來,各國都主動加大了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力度,如稅收抵免、加計扣除、加速折舊和提取R&D活動和科技成果應用投資準備金等[5]。
(3)稅負趨同使得國際重復征稅趨於緩和,在壹定程度上削弱了跨國納稅人的避稅動機。目前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稅率在30%-40%之間,體現了各國經濟的相互依存和融合。壹方面,隨著各國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改革,跨國納稅人承擔的稅收負擔在減少,在稅收協定網絡不斷擴大、各國普遍采用信用制度解決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條件下,各國稅收負擔差異在縮小,大大減少了國際重復征稅;另壹方面,所得稅負擔的差異意味著可獲得利益的差異。所得稅負擔差異越大,利益差異越大,為了獲得利益,願意承擔更大的風險。在經濟全球化的形勢下,各國所得稅負擔的差異會誘發跨國納稅人逃稅。隨著所得稅負擔在世界範圍內的趨同,跨國納稅人從逃稅中獲得的利益差異將會縮小,這可以有效遏制其避稅行為,有利於經濟資源的正常流動,進壹步促進全球經濟的健康發展。
(四)稅制趨同和優惠減免體現稅收中性原則。隨著市場機制的完善、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和經濟發展水平差距的縮小,稅制趨同將減少稅收政策對市場機制的幹擾,有利於生產要素的跨國流動。
動詞 (verb的縮寫)對我國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啟示
(壹)首先要擴大稅基
全球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中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6.7%,中國新辦企業平均稅率為25%,在國際上屬於中等偏低水平。既減輕了國內企業的稅負,又盡可能少地增加了外資企業的稅負,有利於提高企業競爭力,吸引外資。
在給定的稅率下,許多國家期望通過擴大稅基來有效實現增加收入、實現效率和公平的目標。事實證明,這是壹個理想而現實的選擇。當增加收入是稅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時,擴大稅基往往比提高稅率更可取;當降低經濟扭曲程度是稅制改革的主要目的,但不能減少財政收入時,必須擴大稅基以降低扭曲稅率,縮小不同部門和不同受稅人之間的稅收差異;擴大稅基也能讓稅制更加公平。此外,通過取消減免稅和稅收優惠來擴大稅基,也有助於簡化稅收管理[6]。
規範稅收激勵措施
雖然企業所得稅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不是很大,但也要註意企業所得稅對宏觀經濟的調節作用,即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確定所得稅優惠政策鼓勵的方向。
在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繁多、復雜且極不規範,包括行業優惠政策、地區優惠政策、區分經濟性質的優惠政策以及大量的臨時性減免等等。過度的稅收優惠政策破壞了公平稅負原則,影響了企業所得稅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應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稅收優惠政策,並在更高的法律層面上規範和統壹稅收優惠政策。但稅法只應規定優惠政策的原則、重點和方式。至於優惠政策的具體對象和內容,應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產業政策的需要以及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原則和重點,在實施條例中確定。
1.應該優先發展高科技產業。
高新技術產業是以高新技術為依托的現代產業,是集技術、資本、知識要素於壹體的密集型產業,是高投入、高風險、高收益的主導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是提高中國經濟國際競爭力的主導因素,也是轉變中國經濟增長方式的主要途徑。為調整我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重點關註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發、應用和推廣,避免誤導高新技術產業偏離研發方向。稅收優惠應以稅基降低為主,減稅為輔。稅基減免強調稅前優惠,只要企業實施科技研發活動,就會成為稅收優惠對象;稅收減免強調事後讓步,側重於利益的直接讓步。建立稅基減免相結合的稅收優惠模式,可以誘導和鼓勵企業增加技術進步投入。用於高新技術產業研究開發的進口儀器、儀表等檢驗檢測設備、試劑、材料等技術物資免征關稅。建立加速折舊制度,我國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提高設備折舊率來加速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回收,從而提高資金的利用率,這對高新技術企業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企業的發展對推動產業進步有很大影響。此外,應加強對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支出的管理和考核,有效防止稅收優惠政策的濫用和政策目標的偏離。
2.向中小企業傾斜
企業所得稅要減輕中小企業的稅負,充分體現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支持措施。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應以產業為導向,形式多樣,從單壹的直接減免稅發展到直接減稅、減稅、加速折舊、投資信貸、再投資退稅等多種優惠措施。可以考慮以下措施:繼續保留安置失業人員、下崗職工、殘疾人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適用範圍,對所有新辦中小企業給予定期減免稅支持;將中小企業稅後利潤再投資,按壹定比例給予退稅支持;企業獲準投資的凈資產損失,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加大對民營農業企業的優惠力度。
國家對國有農業企業和國家確定的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農村地區的農業企業很難符合上述條件。因此,建議免征農業民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以平衡稅負,促進其發展,同時有利於農業基地的發展和農民就近就業。
(三)企業所得稅國際化
當今世界發展的壹大特點是經濟全球化,這體現在制度層面的規則趨同。中國企業所得稅的國際化趨勢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發展起來的。世貿組織代表了壹套符合國際慣例的法律機制。目前,世界各國的企業所得稅在其法律體系中都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企業所得稅是這些國家憲法或憲法性文件規定的主要內容,形成了所謂的稅收國際慣例。因此,我國企業所得稅國際化的進程應使企業所得稅既滿足我國自身經濟發展的需要,又有利於全球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當前,應根據我國國情,改革不符合WTO規則的制度,努力與WTO通行的稅收制度相銜接,為多邊貿易體制下的國際經濟交往創造良好的稅收法律環境[7]。
市場經濟的開放性要求建立與國際接軌、遵循稅收國際慣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其本質是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為了使企業所得稅制度更有效率和國際競爭力,需要通過改革使國內企業所得稅制度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環境,使稅制適應經濟發展的變化,靈活多樣;減少稅收制度對生產和投資的扭曲,提高企業納稅人生產和投資的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比如,新企業所得稅法要對資本弱化、避稅天堂等我國目前沒有明確規定的避稅行為的預防和規制做出相關規定。此外,可以借鑒國外壹般的反避稅規定,對避稅進行原則性規定。比如要求企業執行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調整。在反避稅程序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還應補充相關審批程序、預約定價安排、補充稅種、加收滯納金等規定。
稅企承擔提供納稅信息和相關業務交易報告等合作義務,從而有效強化反避稅措施,使反避稅規範系統化,既保證了國家的稅收權益,又使內外資企業在同壹平面上公平競爭,優勝劣汰。
(四)企業所得稅地方化
在國際化的前提下,根據中國的國情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建立有中國特色的企業所得稅制度。稅收壹直是國家(政府)實施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工具。稅制以國家(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生產方式和產業結構為基礎。沒有這些考慮,單方面追求稅制的國際化和趨同是不現實的。中國的現實是:(1)經濟發展極不平衡,人均GDP水平低;發達的東部和落後的西部並存;先進的現代高科技企業與落後的傳統企業並存;大型企業集團與眾多中小企業並存;生產力先進的城市與生產力低下的廣大農村並存,小生產方式普遍存在。稅費改革必須從這壹實際出發,有利於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合理化,有利於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有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8]。(2)現行稅制結構以流轉稅為基礎。由於經濟發展水平、政府管理能力等多種原因,這種格局將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保持,不可能馬上建立起以所得稅為主體或所得稅和流轉稅為雙主體的稅制。這種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的特點,決定了稅收作為“內在穩定器”的作用是有限的,需要更多地依靠政府的自由裁量稅收政策來發揮稅收的宏觀調節作用。(3)金融危機下,我國宏觀經濟運行進入中緊發展時期,有效需求不足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矛盾,特定人口背景下的失業問題及其他相關矛盾更加突出。經濟改革必須有利於擴大內需,保持社會穩定,使人民的稅收負擔合理。稅制改革只能以漸進和階段性改革為特征。
(5)完善稅源監控體系,減少稅收征管漏洞。
在國外,企業偷稅的發生率較低,與其公民依法納稅意識較強,其稅務管理部門建立了嚴格的稅源監控體系密切相關。通過實行源頭扣繳、納稅申報、稅碼管理,充分發揮扣繳義務人的作用,全面實行計算機管理,實現了稅源的全面監控。有選擇地借鑒實踐:壹是進壹步完善納稅申報制度,細化納稅申報流程,強化納稅申報責任,通過法律規定進壹步明確政府相關部門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信息的義務;二是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進壹步拓展稅源監控的渠道和手段,利用計算機網絡,逐步提高數據分析和應用能力,提高數據處理和分析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牢牢掌握稅收征管主動權,減少稅收征管漏洞,降低偷稅漏稅發生率;三是要深入推行稅收管理員制度,動態掌握納稅人經營狀況,積極開展科學有效的納稅評估,不斷改進和完善管理方式;四是要區分不同納稅人的特點,采取不同的征管方式。對賬目健全的民營、非國有經濟堅持“申報”和“核實”征收;對財務制度不完善的個體私營企業,實行“核定”與“稽核”相結合的征管方式;對同壹地區、同壹行業、同壹規模的個體經濟,根據實際情況核定稅額。通過采取上述措施,將努力把不同層次的稅源置於強有力的監控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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