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登記建檔。內容包括三類情報涉及的締約國主管當局名稱、份數、日期和介質等。登記可以采取紙質形式,也可以電子形式進行。?
登記完畢後,應將締約國主管當局來函、復函原件或向締約國主管當局發函、復函復印件以及情報原件立卷歸檔。?
(二)分類審核。審核三類情報是否滿足收集或調查的要求,包括信息是否完整、特別是收集或調查的事項和年度是否明確,線索是否清晰,是否有本規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等。對自動情報,應將其轉換為可識別的格式,然後按不同地區對情報進行分類和統計,並登記入冊。
具備使用、查處與互相交換條件的,歸類為可用情報;反之,歸類為不可用情報。對不可用情報,若從涉稅事項和金額判斷,需進壹步調查核實的,可由總局與締約國主管當局協商並提出補充相關情報信息的請求,或要求省局提供相關補充信息。?
(三)轉發查證。對可用的三類情報,以秘密件通過郵寄或網絡系統,轉發至省局,並以公文說明上述情報轉發日期、方式、涉及的國家、數量(份數)、要求查復的限期等。?
(四)請求(提供)情報。向締約國主管當局請求(提供)的三類情報以及核查情況,應進行加密處理,並加蓋英文保密章。 對省以下稅務機關上報的提供給締約國的專項情報核查報告和英文函,總局應進行認真審核。對沒有按照締約國專項情報請求事項要求查實的情報,應退回核查單位重新核查。?
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壹)提供該專項情報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二)是否滿足專項情報請求函提及的內容要求,包括:來函編號、日期以及要求調查的人等;?
(三)根據專項情報請求事項所提供的相關信息以及資料,如合同、財務報表、發票、完稅憑證復印件等進行核查處理過程中,是否對有關國內法律、法規予以適當解釋並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名稱、生效日期和相關條款;?
(四)專項情報所請求的事項沒有滿足的,是否列明未滿足事項及說明未滿足的原因;?
(五)是否註明貨幣和計量單位;?
(六)涉及納稅情況時,是否已說明在我國納稅情況,包括稅率、繳納或扣繳稅額等;?
(七)是否註明納稅年度或期間;?
(八)是否說明同意將交換的情報(證明文件或支持材料)全部或部分告知情報接收方納稅人或其他相關當事人;?
(九)是否說明需要對方將情報的使用情況反饋給我方;? (十)是否加蓋英文保密章。? 省以下稅務機關收到締約國請求、提供或者我國向締約國請求、提供的三類情報後,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登記建檔。內容包括:收文文號、情報類型、數量(份數)、締約國國別、要求查處期限等;同時,需在三類情報處理過程中的每壹個環節補充登記相關內容,並填寫《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統計表》(附件1),年終報送總局。?
登記建檔,應堅持壹文壹檔的原則。 ?
(二)分類審核。審核請求或提供的三類情報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包括信息是否完整、特別是收集或調查的事項和年度是否明確,線索是否清晰,請求是否有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所列情形等。?
對不可用情報或出現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所列情況之壹的,屬轉發情報的應逐級上報總局處理;屬對外請求情報的,應要求有關稅務機關提供補充資料或對情報請求不予批準。
(三)調查使用:按調查要求和時限,將三類情報與稅收征管信息比對;凡發現有疑點或有稅收違法嫌疑的,應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詢問、檢查、稽查等手段進行核查。
在核查過程中,應分別填寫《核查締約國專項情報工作情況底稿》(附件2)、《核查締約國自發情報工作情況底稿》(附件3)、《核查自動情報情況匯總表》(附件4),按其要求核查後將工作情況底稿隨正式報告壹並報送總局,並附送英文回復函。
(四)異地轉發。省局收到的三類情報如不屬本機關管轄的,應辦理《國際稅收情報轉送函》(附件5),加蓋本稅務機關公章後將有關情報轉發至相關省局並抄報總局。相關省局接到此類情報後應視同總局直接下發的情報予以查處。並按本規程要求,向總局上報核查報告。?
(五)協查聯查。省局收到的三類情報需要其他省局協助核查或聯查的,應辦理《國際稅收情報協查函》(附件6),並報總局備案。?
(六)請求(提供)情報。省級以下稅務機關需向締約國主管當局請求或提供三類情報的,應填寫《向締約國請求專項情報工作情況底稿》(附件7)、《向締約國提供自發情報工作情況底稿》(附件8)、《向締約國提供自動情報情況表》(附件9),並按相關要求辦理。? 請求情報的稅務機關收到總局轉發的情報後,對線索不清楚、需要向締約國主管當局進壹步請求相關情報信息的,應將請求事項、原因和要求回復的日期等,逐級書面上報總局,同時附送英文函件。?
對於締約國未按要求內容或期限回復的,總局應及時發函催辦。? 省以下稅務機關在三類情報調查和使用完畢,包括在納稅評估、涉外稅務審計以及其他稅源管理工作中利用三類情報後,應對調查和使用情況加以總結,並形成書面文字存檔備查。對總局要求上報調查和使用情況的,應以正式文件逐級上報總局。上報內容主要包括與情報相關的納稅人收入及納稅情況、處理結論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等。同時,隨附英文回復函。
對於三類情報核查、處理過程中所涉及的當事人已經離境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直接接觸的,可將《稅務事項告知書》(附件10)交其同住成年家屬或其代理人簽收。?
第二節 其他情報管理程序? 總局應對申請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調查研究,並履行審批手續。?
申請獲得批準的,由總局與締約國主管當局協商組織實施。需要省以下稅務機關參與的,由總局確定。?
申請未獲批準的,總局應給省以下稅務機關發文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