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收:中發(1995)6號文件規定:從1995年起,國家不再對鄉鎮企業征收'交通能源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繼續執行國務院關於對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免征固定資產方向調節稅的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28號文件)規定:鄉鎮企業按應繳所得稅額減征10%,用於補農建農和補助農村社會性開支;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鄉鎮企業,可在3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並享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範工程示範項目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但不得短於以下年限:房屋、建築物為20年,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範工程示範項目為新辦並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以減征企業所得稅3年。中發[1997]8號文件規定:對於國家規定扶持鄉鎮企業或適用於鄉鎮企業的各項稅收減免政策,都要切實兌現。鄉鎮企業用於補農建農和補助農村社會性的開支,在應繳所得稅額中相應減征。中西部地區的鄉鎮企業,只要產品質量高,銷路好,又有治理汙染和保護資源、環境的可靠措施,不受項目規模大小限制,均可免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鄉鎮企業,可在3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並享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
(三)、技術改造:國發(1992)19號文件規定:加快鄉鎮企業的技術改造。對鄉鎮企業集體骨幹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率偏低的,可以適當提高。要把鄉村集體骨幹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新產品開發項目、科技開發項目,列入各級有關部門的技改、科技和新產品開發計劃;國發(1993)10號文件規定:允許多鎮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1%作為企業技改和新產品開發資金;中發(1995)6號文件規定:允許鄉鎮企業從成本中據實列支用於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的費用。中發[1997]8號文件規定:對鄉鎮企業的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科技開發項目,有關部門要給予必要的支持。要逐步加大對農副產品加工、農用工業、出口創匯和符合條件的大中型鄉鎮企業的貸款和投資支持力度。新產品開發和科技開發所需資金按規定據實列。可按國家有關規定適當提高鄉鎮企業固定資產年折舊率。鄉鎮企業要”加大科技資金投入,加快科技進步步伐。
(四)、人才職稱:國發(1987)6號、8號文件規定:放活科研院所,放活科技人員,允許其與鄉鎮企業進行聯合,科技人員可以到鄉鎮企業工作。國發(1993)19號文件規定:鄉鎮企業是大中專畢業生最能大顯身手的場所之壹。國家教育部門要鼓勵大中專生畢業生到鄉鎮企業就職,對新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凡是能到鄉鎮企業工作的,要繼續保留國家幹部身份,行政關系保存在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或人才交流中心,免除見習期,其工資在不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前提下,由企業自行確定。為了提高鄉鎮企業的整體素質各有關大中專院校要為鄉鎮企業定向培養人才,並列入各級教育部門的計劃;有條件的大專院校,要增加適用於鄉鎮企業的專業;通過職業教育,不斷擴大鄉鎮企業的人才後備資源。農人發(199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