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的提高行業標準、信息化追溯、改革管理制度等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十壹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範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並向社會公布。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得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