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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壹.刑法

互聯網金融準入門檻低,只需要壹臺電腦和壹套200元起購買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壹個P2P網貸平臺。所以難免有壹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臺惡意騙錢跑路,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可能涉及以下犯罪:

1.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特別監管條例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65 438+00]2號)。《辦法》第壹條規定,《辦法》的目的是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辦法》第二條明確,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款人與收款人之間的中介機構提供的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壹)網上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和受理;(3)銀行卡收據;(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業務。本辦法所稱網上支付,是指依托公共或專用網絡,在收款人與收款人之間進行貨幣資金轉移,包括貨幣兌換、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和數字電視支付。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在發行機構以外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用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和密碼形式發行的預付卡。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POS終端為銀行卡特約商戶收取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針對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此後,雖然陸續出臺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移動支付業務發展指導意見》等,但相關規定均以2010的管理辦法、第三方支付體系為基礎,

2.P2P監管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人人貸[2011]254號《風險提示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的情況下,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種中介公司收集借貸雙方的信息,對借款人的抵押物進行評估,比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撮合,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和影響做了大量報道,引起了多方關註。對此,銀監會組織了專項調查,發現了大量潛在風險,並給予提示。可見,這個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壹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13年10月25日召開的九部委治理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明確界定了P2P行業在點對點借貸中的非法集資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和龐氏騙局引發的非法集資風險。

3.眾籌融資條例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最近批準了眾籌的監管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在2012年初得到了快速發展。

我們的BusinessStartups Act(簡稱JOBS Act)是得到認可的,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是得到法律確認的。這是美國政府監管眾籌的重要舉措。

2013 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淘寶網上分支機構涉嫌擅自發行股票,並予以制止。停牌的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股票發行和非法證券業務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其中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社會公開轉讓股份”。迄今為止,它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首次將利用網絡平臺向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定義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助於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考慮到目前的法律框架,國內眾籌網站不能簡單照搬美國模式,走出壹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更為實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容易壓上違法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壹定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喬布斯法案》來規範眾籌模式,但這仍需要壹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編者按:2065438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同樣需要關註。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商務部聯合發布《關於加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的通知》(石聞發〔2009〕20號),規定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對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機構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者的管理。從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必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的相關規定。除使用法定貨幣購買外,網絡遊戲運營者不得采用其他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絡遊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請指引》,為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和審批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業務提供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絡購買玩家虛擬貨幣並加價後出售給他人取得的所得,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性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壹系列監管措施的出臺,進壹步明確了對虛擬貨幣的監管,但監管措施僅限於遊戲中的虛擬貨幣。

編者按:對於熱炒的比特幣,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現階段,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也不得以比特幣為中心對手買賣比特幣。不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與比特幣相關的其他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註冊、交易、清算和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使用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人民幣與外幣的比特幣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存儲、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把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

5.網上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管理暫行辦法》,但2007年廢止。2006年6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了《電子銀行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通信渠道或向公眾開放的公共網絡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設備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絡。電子銀行業務包括通過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通過電話、電信網絡等語音設備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通過手機和無線網絡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客戶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絡通過自助服務完成金融交易的其他銀行業務。《電子銀行管理辦法》是網上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65 438+04]10號)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提出了具體要求。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 lt;/SPAN>。《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 >保監會通知[2011]53號),該辦法的目的是促進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規範、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會公告[2012]第7號),對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近期將進壹步完善對互聯網保險的監管。

編者按:2014年初,保監會起草了《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互聯網保險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並公開征求意見,同樣值得關註。

(轉載於法蘭西帝國,部分內容摘自湖南省青年律師協會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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