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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建材局建材工業供銷公司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健全建材流通機制,穩定和完善建材工業供銷體制,促進建材工業的發展和科技進步,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建材工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縣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建材工業供銷公司(以下簡稱“建材工業供銷公司”)。第三條 建材工業供銷公司是與建材工業緊密聯系的建材流通企業,是建材生產大循環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根本任務是為建材工業生產服務,保證國家建材工業生產計劃的完成,同時積極參與市場調節,為滿足國民經濟的需要服務。第四條 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材工業供銷公司的領導,創造條件,理順關系,發揮其在多種經濟成分並存下的主導作用以及在流通領域中的主渠道作用。第五條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第二章 建材工業供銷公司的組織第六條 設立建材工業供銷公司必須經當地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同意,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後,才能依法進行經營活動。第七條 建材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不同情況,創造條件實現同級建材工業供銷公司機構的適當集中,避免業務分散和多頭設置。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工業供銷公司的機構變動,應事先征求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的意見並在變動後備案。其他建材工業供銷公司的機構變動,應在事先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在變動後備案。第九條 建材工業供銷公司實行經理負責制。

建材工業供銷公司要建立高效、精簡的組織機構,明確科室的職責範圍和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確保有壹支政治素質高,精通業務,能艱苦創業、作風廉潔的職工隊伍。第三章 建材工業供銷公司的職責第十條 建材工業供銷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積極組織貨源,健全銷售網絡,開展配套服務等多種形工的銷售服務,加速資金周轉,搞好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第十壹條 建材工業供銷公司的職責是:

(壹)負責或協助供應本地區建材企業和有關事業單位生產、基建、技改、科研所需的原燃材料、專業或通用設備、運輸設備和備品備件;

(二)負責督促國家上調的指令性、指導性建材產品計劃的執行,對本地區建材工業企業完成國家計劃後的部分自有資源實行導向銷售並組織實施;

(三)積極開展新材料、新產品的推廣使用。開展聯營代銷,組織訂貨會、展銷會、協調會,擴大產品影響,溝通銷售渠道並協助組織運輸;

(四)經常搜集、分析建材商品信息,按期報送各種物資統計報表,積極參加全國建材信息網絡服務;

(五)積極參與或配合各種材料消耗定額的制定以及節能降耗的評比審定,在職責範圍內負責督促貫徹實施;

(六)積極參與建材產品的包裝改革,推廣應用散裝水泥和其他新型包裝,做好包裝質量檢查評比工作;

(七)協助重點企業編制儲備定額,嚴格物資管理制度,開展節約代用,修舊利廢,組織物資余缺調劑,在保證供應的前提下壓縮庫存,用活資金;

(八)積極組成建材產品出口資源,協助企業及有關部門搞好出口創匯工作。

(九)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 上級建材工業供銷公司對下級建材工業供銷公司或本地區建材工業企業供銷部門具有業務指導關系,應定期召開上述有關單位負責人會議,交流經驗,加強業務指導和聯系。第四章 建材工業供銷公司的建設和發展第十三條 建材工業供銷公司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堅持社會主義方向,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不斷提高全體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對於尚未達到專業要求的人員,應分期分批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崗位培訓。第十四條 建材工業供銷公司必須根據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原則,加強運輸、裝卸、倉儲、微機管理等設施的建設,增加自有資金,並要積極創造條件參加或組建企業集團。第十五條 建材工業供銷公司要不斷深化改革,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實行不同形式的內部承包,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效掛鉤和獎勵銷售人員等有關制度,調動全體職工的積極性,為企業上等級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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