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質量管理
1.認真貫徹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2.協助廠長制訂質量方針和目標,要有科學依據和實施措施,並使之層層展開、落實;
3.編制質量工作計劃,包括質量指標考核計劃、質量改進計劃、全面質量管理計劃等,並組織實施和檢查;
4.負責質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傳遞、反饋、處理和匯總等工作。
5.會同教育部門開展質量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質量意識和技術素質;
6.組織開展群眾性質量管理活動,如QC小組活動,信得過班組活動等;
7.組織編制質量工作有關的規章制度及標準;
8.制訂質量審核計劃,組織實施並做出審核報告,以明確產品、工序或體系存在的缺陷和問題,以及糾正措施;
9.會同廠財務部門,定期進行質量成本分析,制定企業內部改進計劃,報廠長及有關部門;
10.執行質量否決權和質量獎懲制度,提出意見交廠長審定。
(二)質量檢驗
1.認真貫徹產品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2.負責編制質量檢驗工作計劃和質量檢驗管理制度;
3.做好進貨檢驗、工序檢驗和成品檢驗工作並嚴格把關;
4.維護國家、企業、用戶的利益、負責產品驗收,做到不合格產品不出廠;
5.對企業產品質量狀況和重大質量事故有權向上級部門反映;
6.定期反饋質量信息,幫助有關部門采取糾正措施,防止再度發生。第十壹條 人員配備
(壹)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機構的負責人應由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熟悉建材機械生產工藝,具有較豐富的質量管理經驗,有壹定組織能力,能堅持原則的人員擔任;
(二)質量管理技術人員的配備,應能適應企業實際工作的需要,並選用具有技術職稱,有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理論知識和現場實踐經驗的人員;
(三)專職檢驗人員的配備,應能滿足企業質量檢驗工作的需要,具有高中(或相當於高中)以上文化,經過理論知識培訓,有較豐富實際經驗的人員。第十二條 計量工作人員的配備應適應工作需要,並具有壹定計量專業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第三章 開發設計質量第十三條 企業的新產品開發設計、試制、鑒定應有規定的程序及審批制度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 新產品開發應在充分進行市場調研、科學預測和掌握產品發展動態的基礎上進行決策。凡新開發的產品,應按科研開發有關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