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於2014年2月上線運行,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市場主體的註冊登記、許可審批、年度報告、行政處罰、抽查結果、經營異常狀態等信息(不含港、澳、臺地區企業信息)。查詢方式如下:1、輸入企業註冊號查詢;2、輸入企業全稱精確查詢或企業名稱關鍵字模糊查詢。模糊查詢結果記錄多於5條時,可輸入更精確的查詢條件進行再次查詢;3、輸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查詢。4、公示內容:該部分信息由工商部門提供,從2014年3月1日起,商事主體通過各級工商機關使用省局業務系統辦理登記或備案等業務完畢後,該商事主體的信息實時同步在此系統公示。(不含港、澳、臺地區企業信息)登記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投資人信息及企業變更信息。備案信息包括企業主要人員信息及分支機構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包括企業因違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規被工商部門作出處罰的記錄。商事主體公示信息該部分信息主要是由商事主體按照規定報送、公示的年度報告信息和獲得許可的信息,商事主體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壹)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聯營企業;
(四)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五)私營企業;
(六)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
第七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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