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十七條推進社會化網絡安全服務體系建設,鼓勵相關企事業單位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安全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互聯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制作網頁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互聯網用戶免費提供公開、愉悅的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業務發展計劃和相關技術方案;
(二)具有完善的網絡與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網站安全措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範圍,並已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以下簡稱經營許可)。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持營業執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從事非營利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信息;
(2)網站地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範圍,並已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完整的備案材料進行記錄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