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分為總則、許可、經營、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六章,29條。第壹章是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原則、適用範圍和監督主體。第二章是許可,規定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條件、材料、受理和決定。第三章運營,規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日常運營制度。第四章是監督檢查,規定了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監督執法。第五章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第六章是附則,規定了相關術語的定義、公布和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直轄市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規定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管理、網絡信息管理制度、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壹是適應信息技術應用發展的現實,通過互聯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公眾賬號、即時通訊工具、網絡直播等方式規範和管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二是將許可事項修改為“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和傳播平臺服務,區別於原有的新聞單位設立采編發布、非新聞單位設立轉載和新聞單位設立互聯網新聞單位發布自身新聞信息三種類型的管理模式。三是管理制度得到完善。根據部門職責調整,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調整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同時增加了“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職責,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職責賦予了省級以下網信部門。四是強化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明確了對總經理及從業人員的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和平臺用戶的要求。五是增加了保護用戶權益的內容,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禁止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版權保護等相關內容。
國家互聯網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規定》的出臺對網信部門加強和改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各級網信部門要落實《規定》要求,切實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加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準入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日常運營的基礎管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主體責任,規範服務活動,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服務水平和效果再上新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