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土資源部的主要職能是: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主要職責是:
(壹)承擔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責任。制定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制定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制定國家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制定城鄉規劃政策、法規和規章,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審批和實施監督,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審查,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和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職責。
c .交通運輸部:1)擬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指導。
(三)調控國家重點物資運輸和應急客貨運輸;組織實施國家重點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設。
(四)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維護公路、水路運輸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五)組織公路及其設施的建設、養護和收費;負責汽車維修市場、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
(六)組織水運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收費;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和海上設施檢查及船舶汙染防治、助航、救助、通信和導航;對船舶代理、外輪理貨、航道疏浚、港口及港口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實施行業管理。
(七)制定交通行業科技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重大科技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指導交通行業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
(八)負責部機關和部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部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幹部;指導交通行業職工隊伍建設。
(九)負責政府間交通行業的涉外工作,指導利用外資工作;管理公路水路運輸和國際組織事務,開展國際運輸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管理和指導港航治安工作。
d .水利部:主要職能
1.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定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編制流域綜合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2、負責統籌規劃和保護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3、負責水資源保護。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制定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汙染容量,提出限制排汙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指導城市規劃區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
4、負責水旱災害的防治,承擔州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全國防汛抗旱工作,實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5.負責節約用水。制定節水政策,制定節水規劃,制定相關標準,指導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e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1)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民族理論、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履行與民族工作相關的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相關領域的落實和銜接,對政府系統的民族工作提供業務指導。
(三)起草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聯系民族自治地方,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實施。
(四)研究提出民族關系協調的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問題,參與民族地區社會穩定的協調工作,促進各民族團結奮鬥,維護民族團結。
f公安部:1。研究制定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規,指導、監督、檢查全國公安工作。
2、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情況;指導和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品和特種行業。
3、組織和指導偵查工作,協調處理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騷亂,指揮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
4.依法管理國籍和口岸邊防檢查;指導和監督消防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機動車和駕駛員管理。
5、指導和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以及群眾性治安防範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和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管工作。
6、指導和監督當地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刑罰執行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看守所、拘留所和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7、組織實施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的安全保衛工作。
8、組織實施公安科技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和刑事技術建設。制定公安機關裝備、器材、經費等警務保障標準和制度。
9.組織與外國、國際刑警組織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省警方的交流和業務合作,履行國際條約和合作協議。
10,統壹領導公安邊防、消防和警衛部隊,領導和指揮武警總部執行公安任務和相關業務建設。
11,制定公安機關培訓教育宣傳政策措施;按照規定權限管理幹部;指導公安機關的法制工作;制定公安隊伍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公安機關的監督工作;調查或監督公安部隊重大違紀行為,維護公安民警正常執法權益。
g .民政部的主要職責
(壹)擬訂民政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法規,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承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
(三)制定優待政策、標準和辦法,制定退役士兵、轉業幹部、軍隊離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安置政策和計劃,制定表彰烈士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制定救災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建設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組織核實和統壹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資金和物資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五)牽頭制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救助工作。
h國家統計局:社會經濟信息的主要部門和國民經濟核算中心,是強有力的國家統計監督機構和重要的咨詢機構。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統計工作必須準確反映國民經濟運行狀況,科學分析宏觀經濟中的各種復雜關系,揭示其發展變化規律,及時向國務院和有關部門提供優質高效的信息和咨詢,對國民經濟運行實行嚴格有效的監督。
(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計劃,制定國家統計工作法規、統計現代化規劃和國家統計調查計劃,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規的實施。
(二)根據國家宏觀管理和科學決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制定全國統壹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家統計標準,審批部門統計標準。
(三)在國務院統壹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統壹組織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審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和調查方案;組織管理國家統計報表。
(四)收集、整理和提供國家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黨中央、國務院和有關部門提供咨詢和建議。收集、整理和提供國際基本統計資料,分析國外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與中國進行比較研究。
(五)統壹審批、管理、公布和發布國家基本統計數據,定期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規劃和協調全國社會經濟統計信息咨詢服務業,積極培育和發展信息服務市場。
(六)建立和管理全國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國家統計數據庫系統,組織、協調和統壹管理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數據庫網絡。
(七)研究制定統計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措施,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八)統壹管理縣級以上政府統計部門的統計費用,協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局長、副局長,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專業職務評聘和資格考試。
(九)領導和管理設在各地的直屬機構,包括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和企業調查隊。組織和指導全國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統計幹部培訓和統計報刊出版工作。領導和管理直屬統計學院。
(十)開展統計工作和統計科學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國際組織委托的相關工作。
(十壹)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壹、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
(壹)承擔國務院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研究提出安全生產的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與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的研究;負責組織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組織協調特別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國務院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監督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承辦國務院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制定發布工礦商貿及相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研究制定工礦商貿生產安全標準並組織實施。
(三)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國家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四)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依法監督煤礦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以及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狀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組織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管理各地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
(五)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依法組織協調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調查處理的實施;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
(七)指導和協調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相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的檢測、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
(八)組織和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和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
(九)負責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
(十)依法監督檢查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安全設施;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狀況、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壹)制定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和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研究和示範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工作。
(十三)組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