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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新能源補貼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進壹步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現就2022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保持技術指標體系穩定,堅持緩坡退坡補貼。

為營造穩定的政策環境,2022年將保持現行購房補貼技術指標體系的框架和門檻要求不變。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洛鳴〔2020〕86號),2022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在2021的基礎上降低30%;在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出租)、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黨政機關公務區域符合條件的車輛補貼標準在2021的基礎上降低20%。

二、明確保單終止日期,做好保單關閉工作。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洛鳴〔2020〕86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為保持新能源汽車產業良好發展勢頭,考慮到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市場銷售趨勢和企業平穩過渡,2022年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於2022年65438+2月31終止,2022年65438+2月31之後上牌的車輛不再補貼。同時,繼續加強審核,做好往年推廣車輛的清算工作。

第三,加強產品安全監管和指導,確保質量和信息安全。

完善新能源汽車安全監管體系,進壹步壓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主體責任。引導企業完善安全管理機制,強化產品質量保障能力,滿足國家對汽車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在線升級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提高企業監控平臺效率,提升售後服務能力,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了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火災和重大事故信息,加快建立車輛事故報告制度。對隱瞞事故信息、不配合調查者,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車輛補貼資格。

本通知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未盡事宜,繼續按照《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關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洛鳴[2065 438+06]877號)和《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洛鳴[2065 438+06]958號), 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蔡健[2018]18號)、《關於進壹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蔡健[2019]138號)、《關於支持新能源客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蔡健[2019]213號)、 《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蔡健〔2020〕86號)、《關於進壹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蔡健〔2020〕5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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