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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務信息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_國家政務信息工程竣工後半年內,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審批部門申請驗收,並將驗收申請報告連同項目建設總結、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統安全保密評估報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評估報告等)壹並提交。),以及密碼應用的安全評估報告。

項目建設單位不能按期申請驗收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申請延期驗收。

項目審批部門應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等材料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_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探索電子檔案的應用。

未經檔案驗收或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工程驗收。

第二十七條_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驗收並投入運行後24個月內,按照國家政府信息化建設管理績效評估的有關要求開展自評,並將自評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項目審批部門結合項目建設單位自評情況,可委托相應的第三方咨詢機構進行後評價。

第二十八條_加強全國政務信息工程建設投入和運行維護經費的協同聯動,堅持“聯合組網是原則,孤立組網是例外”。部門已建政務信息項目需要升級,或擬新建政務信息項目,可按要求享受信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部門認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要求不能享受信息,但確需建設或保留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後方可建設或保留。

(壹)對於不享受數據資源或不按要求重復采集數據的政府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單位在未安排運行維護經費的情況下,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府信息系統。

(二)對於未納入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目錄的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

(三)對於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政府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單位在未安排運行維護經費的情況下,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府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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