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建設單位不能按期申請驗收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申請延期驗收。
項目審批部門應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等材料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_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探索電子檔案的應用。
未經檔案驗收或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工程驗收。
第二十七條_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驗收並投入運行後24個月內,按照國家政府信息化建設管理績效評估的有關要求開展自評,並將自評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項目審批部門結合項目建設單位自評情況,可委托相應的第三方咨詢機構進行後評價。
第二十八條_加強全國政務信息工程建設投入和運行維護經費的協同聯動,堅持“聯合組網是原則,孤立組網是例外”。部門已建政務信息項目需要升級,或擬新建政務信息項目,可按要求享受信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部門認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要求不能享受信息,但確需建設或保留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後方可建設或保留。
(壹)對於不享受數據資源或不按要求重復采集數據的政府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單位在未安排運行維護經費的情況下,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府信息系統。
(二)對於未納入國家政務信息系統目錄的系統,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
(三)對於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政府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單位在未安排運行維護經費的情況下,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府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