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國內法院訴訟或者通過國外法院訴訟。
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壹:
第壹,訴訟主體涉外,即訴訟壹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 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過程中,因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屬於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二,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事實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國外;
第三,訴訟標的物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
擴展資料:
立法體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壹般原則;管轄;送達、期間;財產保全;送達取證、判決和仲裁的相互承認和執行等司法協助活動。
涉外民事案件不同於壹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壹般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同民事訴訟其他程序的壹般規定,都是以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貫徹基本原則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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