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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中小企業界定

1.2.1.1 國外對中小企業的界定

國外對中小企業的界定主要有定量和定性兩種方法。其中,日本、韓國、印度、新加坡等許多亞洲國家都以資產 (資本)額為標準定量界定。如日本規定,在制造、采礦、運輸、建築業,資本額低於1億日元的,批發業資本額低於3000萬日元的,零售、服務業資本額低於1000萬日元的均為中小企業。德國等許多歐美國家則采用定性界定。如德國規定,凡獨立所有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統壹的、非其他企業下屬單位的、不能從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經營者自擔風險的為中小企業。此外,美國等少數國家則從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同時對中小企業做了界定 (林漢川,2001)。

1.2.1.2 國內中小工業企業劃分標準

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界定,經歷了多次調整。1999年將劃分範圍擴大到所有行業,把資產總額、銷售收入作為主要標準,規定年銷售收入、資產總額均在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型企業 (林漢川等,2000)。

根據最新 《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參照壹些國家的標準及各類企業占企業總數的比重,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將大型企業標準定為:年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均在5億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業標準定為年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均在50億元及以上;中型企業標準為年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其余均為小型企業。2003年2月19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頒布實施的 《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中,對工業領域的小企業標準作出的明確規定為:職工人數低於300人或銷售額低於3000萬元、資產總額低於4000萬元 (表1.4)。

表1.4 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準

說明:(1)表中的 “工業企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三個行業的企業。

(2)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以現行報表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壹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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