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後,它的所有者是股東大會,行使最高權利。股東根據所持股份的多少對公司的重大問題進行表決。
國企改革有不同的方式。在實踐中,常用的方法如下:
1.出售給外國投資者;
2.賣給私企;
3.管理層收購(MBO);
4.員工持股;
5.外部戰略投資者和管理層的聯合收購;
6.出售給其他國有企業
如果將國有企業出售給外國投資者,如果外國投資者是世界知名企業,可以實現“與巨人同行”,不僅可以引入規範的公司治理機制和管理制度,還可以吸引外國投資者的後續資金投入和項目投資,使地方政府將國有企業重組與招商引資有機結合起來。但如果外商不是知名的大企業,那麽考察外商的資質、信譽、實力比國內企業更難。在向外商出售國有企業時,還存在壹個判斷外商戰略意圖和自身戰略選擇的問題。如果外資的戰略意圖是將被兼並的國企僅僅作為壹個加工基地,那麽原有的品牌和技術將逐漸消失,加工基地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外遷,那麽對於地方政府來說是否可以接受,地方政府能否收購,都是值得關註和研究的問題。?
國企改革後,企業要自負盈虧。如果它的運營效率不好,它就無法為員工提供很多服務。如果妳在這樣的公司工作,工資低,福利差,那就沒必要留在這裏。
在公司改制的員工可以得到壹定的補償。
第壹,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壹)企業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企業要理順職工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退休人員待遇等。,按相關政策執行。
(二)國有企業改制中為理順職工勞動關系而提取的經濟補償和補貼,應以現金形式壹次性支付或以資產形式設立。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改制後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安全負責,建立保障機制,接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等部門的監督,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什麽是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壹般指國有企業,是指國家對其資本擁有所有權或控制權,政府的意誌和利益決定國有企業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