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清退或轉讓股權時,國有股東是否受讓其股權,應區別情況、分類指導。國有企業要從投資者利益出發,著眼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圍繞主業,優先受讓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持國有控股子企業股權;
對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有的國有參股企業或其他關聯企業股權原則上不應收購。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持股權不得向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
擴展資料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掌握所監管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股情況,督促相關企業嚴格規範有關人員持股行為。國有企業要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股情況進行摸底,按《規範意見》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有關工作,要認真制訂股權清退、轉讓方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並將股權清退、轉讓方案和完成情況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逾期不規範有關人員持股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及企業負責人的責任,隱匿持股情況或不按要求進行規範的要嚴肅查處。
股權清退、轉讓的責任主體是國有企業。相關企業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保持企業穩定,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實施《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