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更的,應當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並向認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確定受讓方並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後,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管理的規定,將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動情況報SASAC審批。同時,SASAC還決定在滬、津、京三家產權交易機構開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統計試點工作。根據《通知》,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時,受讓方必須向受讓方全額支付款項,並憑全額支付憑證和轉讓批準文件方可辦理產權交易的驗資手續。為杜絕轉讓中的暗箱操作,防止為特定受讓方量身定制轉讓條件,《通知》還規定,公告中提出的產權轉讓條件不得有明顯導向或違反公平競爭。同時,通知要求,轉讓前凈資產中不得扣除重組費用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