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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

第壹章?總計?規則

規則壹。為加強對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保護,確保糧油倉儲能力滿足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需要,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以及建設、維護、改造中涉及政府資金資產的混合所有制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其他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保護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包括經營場所、倉房、油罐等倉儲設施,專用道路、鐵路、碼頭等物流設施,以及烘幹設施、設備倉庫、清洗維修車間等附屬設施。

規則三。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監督和管理。根據國家糧食儲存和供應安全需要,制定國家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建設規劃,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淘汰、更新和保護機制,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納入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監督考核體系。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監督和管理。在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當地糧食儲存和供應安全的需要,具體落實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淘汰、更新和保護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評估。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用途,不得危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和糧油儲存的安全。

第二章?保護措施

第六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情況。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規模和用途發生變化的,也應當及時備案。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檢查評估、維護保養、做好記錄並建立檔案,按照規定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第七條?因重大項目建設或者糧食流通格局優化調整,確需拆除、搬遷或者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的,組織拆除、搬遷或者改變用途的單位應當征得相關糧油倉儲單位同意,並由設施所在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拆除和改變用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拆除或搬遷所在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功能不下降、先建後拆”的原則,負責統籌協調和重建,確保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總量、布局和結構滿足糧食安全需要。

第八條?依法對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實施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單位應當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征收後,對當地糧食儲存和供應安全有影響的,上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糧油倉儲和物流設施的總量、布局和結構進行協調重建。

如遇征用,上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協調在使用後盡快恢復原狀和使用。無法恢復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糧油倉儲單位出租或者出借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應當與承租人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自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出租或出借不得損害糧油倉儲和物流設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儲存安全。

第十條?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能滿足糧油安全儲存或者糧食流通需要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予以修復或者重建;涉及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協調。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且不具備維修改造價值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報廢;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協調修復保存。

第十壹條?在糧油倉儲區及相鄰區域內,不得進行可能危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倉儲安全的活動,安全距離內不得設置新的汙染源和危險源。

第十二條?因不可抗力造成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損壞時,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修復或者重建,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調和支持。

第十三條為保持或提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功能,彌補儲存能力缺口,進行維修、改造或新建擴建,各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給予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十四條本辦法關於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備案的具體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備案要創新形式,簡化程序,優化服務,積極推進電子備案。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侵占、損毀、擅自拆除和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等危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和糧油儲存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止和查處侵占、損毀、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和擅自改變其用途等危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和糧油倉儲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調查掌握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存量和變動情況,按照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規定逐級上報,並建立專門檔案。

第十八條?糧油倉儲單位的違法行為和行政處罰信息,由查處違法行為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對保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糧食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獎勵和補貼的依據。

對保障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力,嚴重危及糧食儲存和供應安全的地區和單位,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壹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拆除或者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非法占用或者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依法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損失或者損壞的,視情節給予警告、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備案的,由備案管轄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糧油倉儲單位因自身原因導致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遭受重大損失和損毀的,應當暫停執行政策性糧油倉儲任務。

第五章?附?規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儲量在500噸以上或者儲罐容量在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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