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法管理地方管轄的國有資產;省政府可以確定監督機構對省政府管轄的企業和省政府指定的下級地方政府管轄的企業進行監督。
國務院授權的監督機構對指定或者掛靠的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監管國務院管轄的企業和國務院指定由其監管的地方管轄的企業。
3.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應遵循的原則:①政企職責分離;(2)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職能相分離;(3)企業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4)投資收益和產權轉讓收益用於資本再投資;⑤資本保全和所有者權益維護;⑥企業獨立控制法人財產,獨立承擔責任。
4.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履行的職責:①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企業財產管理條例,制定企業財產管理規章制度;(二)匯總整理國有資產信息,建立企業財產統計報表制度,納入國家統計體系;(三)組織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等基礎工作,監督檢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依法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四)制定企業財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從整體上考核國有資產運營狀況;⑤在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國有資產產權糾紛;⑥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5.國務院指定或者授權的監督機構履行的監督職責:①監督企業財產的保值增值;(二)按照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廠長(經理)的任免(任免)建議,決定或者批準其任免、獎懲;③有關部門提出的監事會組成方案需報國務院審批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續;(4)向企業派出監事會。
6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監督機構在履行職責時不得幹預企業的經營權。
7.建立企業監事會,確立企業法人產權,是壹項重要創新。規定了監事會監事的組成、職責和條件。
8.規定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管機構、企業產權變動審批部門、監事會、監事和企業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