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的實施意見》第壹條(壹)認真制定企業改制方案。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改革的目的和必要性,被改革企業的資產、業務、股權設置、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等。重組的具體形式;重組後形成的公司治理結構;企業債權債務的落實情況;員工安置計劃;改制、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的操作程序和產權交易市場的選擇。(二)重組方案必須明確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並取得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同意。審批重組方案的單位(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外的部門和授權單位,下同)要認真審核,嚴防企業利用重組逃避金融債務,對未依法保全金融債權、落實金融債務的重組方案不予批準。(三)企業改制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委發〔2005〕78號)及相關配套文件執行。擬通過增資擴股實施重組的企業,應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媒體或互聯網披露企業重組及投資者情況等信息,擇優選擇投資者;在特殊情況下,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通過向若幹具有相關資質的潛在投資者提供信息的方式選擇投資者。企業改制涉及公開發行股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四)企業改制必須對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審批重組方案的單位的法律顧問或者該單位決定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擬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且職工(含管理層)不持有企業股權的,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可授權企業法律顧問簽發。(五)國有企業改制方案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規定履行決策或審批程序,否則不得實施改制。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財務、勞動保障等事項的,須事先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再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審批;涉及政府社會管理的審批事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資的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無國有股、無股份的企業),改制方案必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六)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必須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壹的原則,建立相關的審批程序、權限和責任制度。(七)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必須建立改制方案審批、資產核實、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進場交易、定價、轉讓價格、債權落實、職工安置方案等重要信息的檔案管理制度,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人應妥善保管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