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規則
規則壹。為規範委管企業資產租賃行為,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幹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委所監管企業的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保定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企業。
規則三。本辦法所稱資產租賃,是指企業作為出租方,出租其合法擁有的全部或部分非流動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建築物、設施設備、無形資產等)的經營行為。)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第四條?已納入改制、搬遷、清算、破產計劃的企業資產,或上級投資者已明確處置的資產,原則上不得出租。確需臨時租賃的,應當在不影響上述行為實施的前提下,與承租人就相關事項的處理達成專門協議後方可實施。
第五條?市級以上招商引資項目的資產租賃可按照招商引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監理企業租賃資產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並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布局、結構調整規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