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給個人,數額較大。
私分國有資產罪,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私分國有資產罪量刑標準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本罪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必須是明知是國有資產而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將其集體分割給個人,才能認定為故意。將國有資產無意中錯誤地集體分割為企業資金的,本罪不能成立。
三、本罪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和所有權。所謂國有資產,包括上述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依法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資產。國家對單位財政撥款有壹套宏觀管理制度。比如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國有企業,實行承包制,國家試行基金核算制度:企業持有的基金分為國家基金和企業基金。其中,國家資金壹律不得用於企業職工集體福利基金或作為職工獎金。
四。客觀上講,本罪是法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對該類單位國有資產配置和管理的規定。比如違反國家關於國有資金和企業資金比例的管理制度,擅自將國有資金轉為企業資金,然後私分國有資產。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
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必須是國有單位的負責人或者在該犯罪活動中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的其他領導,具體應當包括:
(1)直接決定分股的單位負責人;
(2)直接作出分股決定的單位分管領導;
(3)參加集體研究並同意研究決定的領導;
(四)具體指揮瓜分行為的領導者。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量刑標準及司法解釋:
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外,對該類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其他人員,即直接實施或者協助實施單位犯罪行為的人員。包括:(1)提出分股建議並具體策劃分股行為的人員;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外,對該類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其他人員,即直接實施或者協助實施單位犯罪行為的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20210]49號)
隨著企業改制的不斷推進,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國家出資企業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中遇到了壹些新情況、新問題。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具有壹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需要結合企業改制的具體歷史條件,依法妥善處理。根據刑法規定和有關政策精神,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關於國家出資企業工作人員在改制過程中隱匿公司和改制後歸個人所有的企業財產行為的處理。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低估資產、隱瞞債權、虛構債務、虛構產權交易等方式,故意隱瞞公司、企業財產的,國家出資企業改制期間,將其股權轉為其持有股份的改制公司或者企業的股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貪汙數額壹般應以隱藏財產全額計算;改制後的公司、企業仍有國有股權的,國家所有部分按股權比例扣除。
隱匿財產在改制過程中已經被行為人實際控制,或者國家出資企業改制已經完成的,以既遂犯處理。
第壹款規定以外的人員有本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的規定,以貪汙罪定罪處罰;第壹款規定以外的人與第壹款規定的人共同實施本行為的,以* * *貪汙罪論處。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通過低估資產、隱瞞債權、虛構債務、虛構產權交易等手段,故意隱瞞公司、企業財產的。壹般不應視為腐敗;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構成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第壹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規定定罪處罰。
如何處理國有公司、企業在改制過程中隱匿公司、企業財產,改制後公司、企業財產歸職工所有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違反國家規定,在改制過程中隱匿財產,將其變為職工集體持股的改制後的公司、企業的所有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定罪處罰。
公司、企業改制後,只有改制前公司、企業的管理人員或者少數職工持股,改制前公司、企業的大部分職工不持股的,依照本意見第壹條的規定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處理國家出資企業職工利用改制公司、企業的資金為購買改制公司、企業股份的個人貸款提供擔保的行為。
國家出資企業的工作人員在公司、企業改制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動用公司、企業的資金、金融憑證、有價證券等。作為個人貸款擔保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或者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資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在改制前持有國家出資企業股份的,不影響挪用數額的認定,但量刑時應當酌情考慮。
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依照有關政策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工作人員為購買改制公司、企業的股份而實施前款所列行為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不作為犯罪處理。
論企業改制過程中國家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的處理
國家出資企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重組或者處置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國家出資企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司、企業改制或者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出售給不擁有股份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個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定罪處罰。
國家出資企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司、企業改制或者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出售給特定利害關系人或者其實際控制的公司、企業,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貪汙罪定罪處罰。貪汙金額以國有資產流失計算。
國家出資企業的國家工作人員因第壹款、第二款行為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改革前後對主體身份變更犯罪的處理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出資企業改制前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後實施相同行為,依法構成不同犯罪的,應當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並罰。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國家出資企業改制過程中隱匿公司、企業財產,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後將隱匿財產據為己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貪汙罪定罪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出資企業改制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事先約定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後收受請托人財物,或者在身份變動前後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論國家出資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具體任命機構和程序不影響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
經負責管理和監督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機構批準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和管理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出資企業中個人持股或者同時受非國有股東委托的,不影響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認定。
論國家出資企業的定義
本意見所稱“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國家出資企業,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不明確是否屬於國家出資企業的,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界定。企業登記中資金來源與實際出資不壹致的,應當按照實際出資確定企業性質。如果企業實際出資不明確,可以綜合工商登記、分配形式、經營管理等情況確定企業性質。
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實施
辦理國家出資企業職務犯罪案件,應當綜合考慮歷史條件、企業發展、職工就業、社會穩定等因素,註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嚴格把握犯罪與壹般違法行為的區分。對主觀惡意明顯、社會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嚴重犯罪,要堅決依法嚴懲;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為順利完成企業改制而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行為,行為人沒有主觀惡意或者主觀惡意不明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對於國家出資企業中的職務犯罪,要加大經濟處罰力度,充分重視財產刑的適用和執行,最大限度地挽回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損失。贓物不能退還的,在決定處罰時應當作為重要情節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