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化出口退(免)稅辦理流程
(壹)簡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備案流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簡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備案流程,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在生產企業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後,即可為該生產企業申報代辦退稅,無需辦理代辦退稅備案。原來在首次代辦退稅備案時,需報送的代辦退稅風險管控制度,改為留存備查。具體調整如下: (點擊圖片可放大查看,下同)(二)推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推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後,需實地核查通過後方可辦理的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以及變更退(免)稅辦法後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在限額內“容缺辦理”。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既包括納稅人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也包括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發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涉及的出口退(免)稅。 1.對於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方可辦理的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以及變更退(免)稅辦法後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經審核未發現涉嫌騙稅等疑點或者已排除涉嫌騙稅等疑點的,應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未超過限額前,可先行按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再進行實地核查;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後,超過限額的部分需待實地核查通過後再行辦理退(免)稅。 上述需經實地核查通過方可審核辦理的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包括:外貿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稅(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自營出口業務退稅),生產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含生產企業首次委托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代辦退稅),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代辦退稅。 上述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包括納稅人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發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涉及的出口退(免)稅。 上述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的限額標準為:外貿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自營出口業務)100萬元;生產企業(含生產企業委托代辦退稅業務)200萬元;代辦退稅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100萬元。 2.稅務機關經實地核查發現納稅人已辦理退(免)稅的業務屬於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因納稅人拒不配合而無法開展實地核查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實地核查不通過處理相關業務,並追回已退(免)稅款,對於該納稅人申報的退(免)稅業務,不適用“容缺辦理”原則。 3.納稅人申請變更退(免)稅方法、變更出口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存在已“容缺辦理”但尚未實地核查的退(免)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應當先行開展實地核查。經實地核查通過的,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撤回事項;經實地核查發現屬於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後,再行辦理相關變更、撤回事項。二、簡便出口退(免)稅辦理方式
(壹)推廣出口退(免)稅證明電子化開具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簡便了出口退(免)稅辦理方式,優化調整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6類出口退(免)稅證明的開具和使用方式,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中標證明通知書》《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的,稅務機關為其開具電子證明,並通過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壹窗口”等網上渠道(以下簡稱網上渠道)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涉稅事項時,僅需填報上述電子證明編號等信息,無需另行報送證明的紙質件和電子件。其中,納稅人申請開具《中標證明通知書》時,無需再報送中標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納稅人需要作廢上述出口退(免)稅電子證明的,應先行確認證明使用情況,已用於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不得作廢證明;未用於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應向稅務機關提出作廢證明申請,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後,予以作廢。(二)推廣出口退(免)稅事項“非接觸”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簡便了出口退(免)稅辦理方式,推廣出口退(免)稅事項“非接觸”辦理,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納稅人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及退(免)稅申報等事項時,按照現行規定需要現場報送的紙質表單資料,可選擇通過網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提交。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壹窗口”等網上渠道(以下簡稱網上渠道)提交相關電子數據、影像化或者數字化表單資料後,即可完成相關出口退(免)稅事項的申請。原需報送的紙質表單資料,以及通過網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數字化表單資料,納稅人應妥善留存備查。 稅務機關受理上述申請後,按照現行規定為納稅人辦理相關事項,並通過網上渠道反饋辦理結果。納稅人確需稅務機關出具紙質文書的,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出具。 《公告》“非接觸”辦理措施施行後,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及退(免)稅申報等事項做到了申報、審核、反饋的全程網上辦。三、完善出口退(免)稅收匯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完善出口退(免)稅收匯管理要求,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壹個減少”:減少事前申報事項。取消出口退稅貨物無法收匯時,需事前申報的要求,改為企業自行留存相關資料以備稅務部門核查。
“壹個增加”:增加視同收匯情形。對於為應對疫情等影響購買出口信用保險、無法收匯時獲得保險賠款的企業,將未收匯則不能退稅的政策,調整為將保險賠款視同收匯,予以辦理退稅。
“實施分類精準管理”:1.對於存在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提供過虛假或冒用收匯材料等高風險情形的企業,強化風險防範,要求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提供收匯材料;2.對於不存在上述高風險情形的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無需報送收匯資料,留存備查即可。
“區分情況進行處理”:1.對於未按規定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不得辦理出口退(免)稅;待收齊收匯資料後,可繼續按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2.對於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則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