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行政區域內,18至60周歲的男性公民和18至55周歲的女性公民(包括居住滿壹年以上的暫住人口),除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外,應當履行每人每年不少於三棵樹的義務,或者以相應的勞動完成與義務植樹有關的其他任務。
十壹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就近組織參加義務植樹活動。
鼓勵其他年齡段的公民根據實際情況自願參加力所能及的植樹活動。第七條市、縣(區)綠化委員會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工作。
市、縣(區)林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植樹的規劃、實施、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
(壹)組織起草全民義務植樹總體規劃和工作計劃,經同級綠化委員會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檢查義務植樹相關工作;
(三)組織社會各界開展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等義務植樹活動;
(四)組織植樹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新技術;
(五)建設互聯網加全民義務植樹網絡平臺,加強義務植樹信息和數據庫建設。第八條市、縣(區)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科學、經濟、適宜、綠化效益好的原則,對義務植樹苗木進行檢疫,確定苗木來源和種類。第九條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電力、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義務植樹區域規劃、水電設施、道路交通建設等保障工作。第十條電視、廣播、網絡、報紙等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道、公益廣告、文字、圖片、視頻等方式,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
中小學校應當結合勞動實踐課開展義務植樹教育。第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人民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農村和宗教場所的義務植樹工作。鼓勵在寺廟、村莊、房屋等適宜區域周圍植樹。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行業協會應當組織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無工作單位的人員參加義務植樹活動。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權屬清晰的宜林地塊或者地段建立面積不少於30畝的義務植樹基地。第十四條市、縣(區)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義務植樹電子登記卡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植樹進行登記,並向當年完成植樹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發放全民義務植樹責任電子憑證。第十五條履行植樹義務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a)直接參與與植樹有關的活動,例如種植樹木和灌木或耕作、整地和挖坑;
(二)對喬灌木植被進行除草、除雜、澆水、松土施肥、修剪等撫育管理活動;
(三)參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和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活動,修復退化和受損土地的自然生態功能;
(四)以勞務、捐贈等形式在指定地點種植樹木、灌木,或者對指定的樹木、灌木進行冠名或者不冠名的養護;
(五)修建林道、防火林帶、灌溉渠道等。;
(六)參加義務植樹公益宣傳活動,或者為科普教育提供相關誌願服務;
(七)自願捐贈用於義務植樹活動的資金和物資;
(八)其他與義務植樹相關的盡職調查方法。第十六條單位應當每年按時向市、縣(區)林草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義務植樹完成情況,並接受檢查驗收,確認完成植樹任務。以造林形式履行植樹義務的,苗木成活率不低於90%。以其他形式履行植樹義務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