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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的分類管理

壹、申報A類企業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經向主管海關申請並經海關確認後,實行A類管理。年進出口額3000萬美元以上或出口總額2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貿公司和自營出口額1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額5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產品)優先考慮。

(a)註冊兩年以上,以及

(1)連續兩年無走私違法記錄;

(二)連續兩年未拖欠關稅;

(三)加工貿易合同連續兩年按期核銷;

(四)海關必須查驗的進口貨物簽訂免驗協議後兩年內無虛假申報記錄;

(二)向海關提供的文件、證件真實、完整、有效;

(3)年進出口總額在1萬美元以上;

(4)完善的會計制度:健全的財務賬簿,合理的科目設置,真實的業務記錄;

(五)指定專人負責海關事務;

(六)連續兩年報關差錯率在5%以下;

(七)企業設有儲存海關監管貨物的倉庫,倉庫管理制度健全,倉庫明細賬目清晰,出入庫單(含領料單)有專人管理,確保帳貨相符。

二。申報A類企業的程序

企業向海關申請A類管理時,應向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主管海關受理企業申請A類管理時,應向企業出具申請表。企業申請弄虛作假或不真實的,海關兩年內不受理其實施A類管理的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報告應附有下列文件壹式兩份:

(壹)外經貿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效文件復印件或影印件;

(二)企業年檢合格證明;

(三)企業對照A類企業申請條件所列條件的自我評估報告;

(四)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的企業狀況調查表;

(5)企業註冊地外貿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

海關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其提交的相關文件和檔案進行審核。

主管海關自對企業申請A類管理進行評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企業名單抄送當地外經貿、經貿委、稅務、外匯管理、中國銀行等有關部門征求意見;並要求上述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反饋。反饋意見中對被評定的企業管理類別有異議時,海關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上述部門在規定期限內無反饋意見的,視為無不同意見。海關匯總反饋後,對無異議的企業立即組織實施分類管理。

海關應當自批準A類管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企業。同時,主管海關應將A類企業名單報海關總署備案。

三。A類企業的特殊待遇

A類管理企業名單由海關總署發布,各海關執行。在實施常規管理體系的基礎上,應提供以下設施:

(壹)在海關業務現場設立專門窗口,優先辦理貨物申報、驗放手續;並應企業要求,優先“上門”檢查。

(二)經海關總署批準,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可由海關人員駐廠監管或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實行銀行存款賬戶制度。

(三)對按規定允許擔保的貨物,海關憑企業提交的保函放行,免交保證金;

(四)對《海關監管商品目錄》中的商品,企業可免於抽樣檢驗。

(5)優先為企業提供EDI網上報關便利。

(六)海關評定為A類管理的加工貿易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海關可以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賬戶制度:

壹、在工廠實施海關監管或與主管海關對保稅工廠實施計算機聯網管理;

b、從事飛機、船舶等特殊行業的加工貿易;

c .企業年進出口總額3000萬美元(自營生產企業出口額654.38+00萬美元)及以上,或加工貿易年出口額654.38+00萬美元及以上。

(七)實行銀行存款“閑置”臺賬制度,進口限制類商品,也免交保證金。

四。A類企業的動態管理

海關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A類企業不符合A類企業申報條件或以下事項的,主管海關可取消其A類企業資格,按B、C、D類企業處理。

b類

未發現屬於下列C類、D類行為,但不符合申報A類企業條件二至七項要求的,調整按b類管理。

c類

(壹)壹年內有兩次違法行為,或者偷逃稅款超過5萬元,不滿50萬元的;

(二)拖欠關稅1萬元以下的;

(三)賬簿管理混亂,賬簿資料不能真實有效反映進出口業務的;

(四)重要業務單證丟失或者拒絕提供相關賬簿、資料,致使海關無法監管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加工貿易合同核銷手續的;

(六)壹年內,單次提交錯誤率在10%以上;

(七)出借企業名義為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的;

(八)在進出口經營活動中被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等行政處罰的。

d類

(壹)兩年內走私逃避應納稅款50萬元以上的(多次走私應當累計);

(二)偽造、變造進出口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的;

(4)拖欠關稅人民幣654.38+0萬元以上;

(五)使用假手冊、假報關單、假批準文件騙取加工貿易稅收優惠的;

(六)在運載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上設置夾層或者暗格;

(七)被外經貿部門暫停或者吊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證的;

(八)已構成走私罪,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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