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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稽查報關流程

1、通知海關決定對企業進行檢查時,應提前3天將海關檢查通知送達企業。企業收到通知後,應及時與海關聯系,並根據通知中的檢查範圍準備相應的賬簿、業務文件和相關資料。當企業有重大違法嫌疑時,企業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會計計算資料、報關文件等相關資料或進出口貨物可以擅自轉讓或者丟棄,海關認為有必要時,海關可以不事先通知企業進行直接檢查。直接檢查時,海關應當面對面交付《海關檢查通知書》。2、實施海關檢查時,企業應當配合海關檢查工作,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應當到場,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現階段,海關檢查人員應當查閱、復制企業的賬簿、文件等相關資料。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協助清點、復制,並在不同的檢查小組上簽字、蓋章。企業所在其他地點、復制賬簿、復制的工作條件。當海關檢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制作企業相關人員的詢問記錄,企業相關人員應如實回答海關人員的問題,在詢問記錄上簽字(蓋章)當海關檢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檢查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和進出口貨物儲存場所。檢查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應當到場,按照海關的要求打開場所、搬運貨物、打開、重新密封貨物的包裝。檢查結束後,企業應當在海關人員填寫的檢查記錄上簽字(蓋章)。當海關檢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密封企業的賬簿、文件等相關資料和進出口貨物。密封時,海關應當出具《密封通知書》,並在賬簿、文件等相關資料和貨物上加蓋海關專用密封。企業應當在《密封通知書》附帶的清單上簽字(蓋章)。3、報告海關人員應當在收到檢查報告後7日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意見。《海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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