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在辦結有關手續後,應當依法辦理註銷註冊登記手續:
(壹)破產、解散、自行放棄報關權或者分立成2個以上新企業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喪失獨立承擔責任能力的;
(四)報關企業喪失註冊登記許可的;
(五)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失效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註銷註冊登記的情形。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報關企業取得變更註冊登記許可後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單位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海關註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註冊地海關提交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及復印件,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