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海關審結電子數據報關單後,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接到海關“現場交單”或“放行交單”通知之日起10日內,持打印出的紙質報關單,備齊規定的隨附單證並簽名蓋章,到貨物所在地海關遞交書面單證並辦理相關海關手續。
確因節假日或轉關運輸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關遞交書面單證並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事先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海關核準後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其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報關的,由收發貨人在申請書上簽章;委托報關企業報關的,由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雙方***同在申請書上簽章。
未在規定期限或核準的期限內遞交紙質報關單的,海關刪除電子數據報關單,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重新申報。由此產生的滯報金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規定辦理。
現場交單審核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向海關遞交與電子數據報關單內容壹致的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特殊情況下,個別內容不符的,經海關審核確認無違法情形的,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重新提供與報關單電子數據相符的隨附單證或提交有關說明的申請,電子數據報關單可不予刪除。其中,實際交驗的進出口許可證件與申報內容不壹致的,經海關認定無違反國家進出口貿易管制政策和海關有關規定的,可以重新向海關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