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向購房所在地受理單位申請,填寫《購買商品房申請入戶表》;
2、受理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對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材料上報當地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並將有關材料上報市公安局;
3、市公安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受理單位在接到審批決定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4、經批準同意的,申請人可到市公安局戶政科窗口領取準予遷入證明,並持準予遷入證明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兩證到入戶地受理單位辦理入戶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積分落戶。
1、在我國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持有有效的居住證。
2、被在津依法登記註冊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在本市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申請時處於正常繳費狀態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3、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