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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辦理個體工商營業執照需要的資料和辦理註銷的程序

全國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流程基本上都是壹樣的,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登記。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九條、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3、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4、予以註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有:第十六條、申請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申請書;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所辦理,並且領取《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申請書》,提交文件,申請註銷登記,領取《核準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通知書》。

擴展資料:

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申請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註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壹條、申請註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屬於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明。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登記機關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登記機關接收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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