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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智慧城市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智慧城市建設,提升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省大數據開發應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智慧城市建設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智慧城市,是指運用信息通信技術,有效整合各類城市管理系統,實現各系統間信息資源***享和業務協同,推動城市管理和服務智慧化,提升城市運行管理和公***服務水平,提高居民幸福感和滿意度,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創新型城市。第三條 智慧城市建設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統籌規劃、創新驅動、協同***享、安全可控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城市建設工作的統壹領導,建立健全組織協調機制,研究部署智慧城市建設中的重大事項,統籌解決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城市建設專家咨詢機制,編制智慧城市發展規劃、項目建設實施計劃等應當咨詢專家意見。第五條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智慧城市建設及相關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智慧城市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大數據發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智慧城市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智慧城市管理制度,編制智慧城市項目建設實施計劃,推進智慧城市項目建設和管理。

市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與智慧城市建設相關的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工作。

市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數字經濟統計和運行監測。

區人民政府,市、區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城市建設及相關管理工作,根據智慧城市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本單位智慧化應用專項行動計劃。第二章 信息基礎設施與公***信息資源***享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推進新壹代移動通信、物聯網、工業互聯網等通信網絡基礎設施,雲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基礎設施,以及數據中心、智能計算中心、邊緣計算節點等算力基礎設施建設。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城市數字化轉型,實行新型基礎設施與數字孿生城市同步規劃建設,發展數字孿生應用服務;推動市政、交通、能源、環保、水利、物流等基礎設施的數字化改造,構建壹體化基礎設施感知體系和智能管控體系。第八條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桿路、管道、機房、國際海纜等信息基礎設施***建***享。

公***機構、公***場所、公***設施在符合安全、環保、景觀要求且不影響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應當開放用於管道、線路、基站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享。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術建設海口城市大腦,整合匯集政府、企業和社會數據,並在城市治理領域進行融合計算,實現城市運行的實時精細感知、公***資源配置、宏觀決策指揮、事件預測預警等功能。第十條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統壹部署、項目論證、業務指導和標準落實。

市大數據發展部門負責電子政務網的運行、管理和維護。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將新建業務信息系統部署在電子政務雲上,將原有系統向電子政務雲遷移;面向政府工作人員的應用應當集成在統壹的辦公平臺上,面向企業和群眾辦事的業務系統公***服務入口應當集成在統壹的公***服務平臺上。市、區有關單位原則上不再單獨新建公***服務入口。第十壹條 各級政務部門、從事公***服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和“同步歸集、實時更新”原則,對在依法履職或者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公***信息資源進行管理。第十二條 各級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和標準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市大數據發展部門依法統籌確認政務信息資源***享目錄和開放目錄。第十三條 各級政務部門應當按照采集數據類型、登記信息以及標準規範,將政務信息資源數據向市公***數據資源平臺匯集***享,並依托省、市兩級政務信息***享交換平臺實現政務信息資源的***享與交換。

對無法確權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數據,可以由市大數據發展部門確認後在市級政務信息***享交換平臺或者數據開放平臺註冊接口服務,提供數據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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