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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本省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制度,但有下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二)屬於國務院批準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項目;

(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

(四)總投資50萬元以下的項目。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主管全省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備案管理工作。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備案。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跨市、縣、自治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備案。第四條 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報送備案的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單位、名稱、地點、性質、所屬行業、規模、總投資額、開工時間和建設期限等。第五條 對企業報送備案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屬於第二條規定的備案範圍的,投資主管部門不得拒絕備案或者實行審批、核準,並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發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表。

不予以備案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制作不予以備案決定書並說明不予以備案的理由和依據。

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表或者不予以備案決定書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申請人。第六條 對予以備案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協助企業盡快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土地使用、環境評價、礦產資源開發、設備進口、減免稅確認等相關手續。第七條 對予以備案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取消投資項目或者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期限等備案內容的,應當參照報送備案的程序辦理註銷備案或者變更備案手續。第八條 省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辦理結果及時抄送項目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投資主管部門。

市、縣、自治縣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上壹個月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辦理結果報告省投資主管部門。

投資主管部門對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材料應當進行整理、分析。第九條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或者不予備案的情況向社會公開,方便企業和個人查詢,引導社會投資。第十條 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網址等,隨時接受有關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的投訴。第十壹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資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申報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的;

(二)未按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情況進行建設的;

(三)企業以拆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報送備案的;

(四)未及時辦理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註銷備案、變更備案的。第十二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之壹的,由同級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壹)擅自將應當審批、核準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改為備案的;

(二)無故拒絕和拖延辦理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的;

(三)對不予以備案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土地使用、環境評價、礦產資源開發、設備進口、減免稅確認等相關手續的。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固定資產項目的,參照本辦法備案。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省投資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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