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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乘客、經營者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客運出租汽車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客運出租汽車包括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出租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出租車)。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交通,適度發展客運出租汽車,優化城市交通結構。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發展巡遊出租車和網約出租車,促進行業融合,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第四條 鼓勵客運出租汽車行業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鼓勵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新能源車輛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全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主管機關。區、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主管機關。

市和區、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經信、城鄉建設、公安、財政、稅務、城鄉規劃、市場監管、質量監督、城市管理、價格、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客運出租汽車服務區、候客泊位、停靠站、充電樁、加氣站等配套設施納入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建立公益性的巡遊出租車公***信息服務平臺。

提供公益性服務的客運出租汽車配套設施、巡遊出租車公***信息服務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維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維護客運出租汽車的配套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占用。第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信用管理制度,加強行業自律,化解行業矛盾。第二章 經營資質第壹節 巡遊出租車第八條 市和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采用以服務質量、經營規模等內容作為競標條件的招標方式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配置巡遊出租車車輛經營權(以下簡稱車輛經營權)。

車輛經營權實行無償、有期限使用,具體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車輛經營權持有狀況進行登記。

新增經營權不得轉讓。存量經營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轉讓。轉讓後三十日內,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登記。

車輛經營權期限屆滿後,其持有人繼續安排車輛從事經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延續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與該經營權相對應車輛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等條件,決定是否準予延續。

車輛經營權登記、延續和存量經營權轉讓的管理辦法由市和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相應的車輛經營權並註銷車輛經營權持有登記:

(壹)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車輛經營權的;

(二)取得車輛經營權後壹百八十日內無正當理由未投入車輛開展經營的;

(三)車輛經營權期限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未被準予延續的;

(四)與車輛經營權相對應的車輛被吊銷巡遊出租車運輸證的。第十壹條 申請從事巡遊出租車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合法持有規定數量的車輛經營權;

(三)有與車輛經營權數量相匹配的車輛和駕駛員;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車輛維護、安全生產、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許可,並頒發巡遊出租車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巡遊出租車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服務類型、經營區域和有效期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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