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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提高建築工程的工作效率,減少城市噪聲和揚塵汙染,改善市容市貌,保證建築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區範圍內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杭州市建管局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商品混凝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商品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廣應用;

(二)編制商品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宣傳教育、員工培訓、信息交流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四)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處受市建管局委托,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二章商品混凝土的供應和使用第四條杭州市區範圍內的下列建設工程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

(壹)磚混結構建築工程的混凝土基礎部分,以及上部結構壹次澆搗混凝土量超過10立方米的分部分項工程;

(二)混凝土框架結構建築工程和構築物、道路、橋梁等建築工程。其中壹次澆築混凝土量超過10立方米。第五條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辦公室批準後,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壹)由於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能力不足,無法滿足用戶需求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輸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因建設工程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四)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第六條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現場不得設置混凝土攪拌機。第七條對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報送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和招標函)時,應當考慮使用商品混凝土。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第八條商品混凝土的價格,應執行本市現行的材料預算價格和預算定額等有關規定。生產企業可根據設計要求和市場材料價格變化,在合理範圍內浮動。第九條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與商品混凝土供應商簽訂供需合同,載明供應數量、設計標號、起止日期等技術參數、付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第十條商品混凝土用於應急工程時,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服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辦公室的統壹調度。第十壹條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當嚴格履行供應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第十二條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道路暢通,具備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並在已澆混凝土現場設置必要的停車位。第十三條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應當加強對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交通安全。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防止混凝土沿途泄漏。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在指定場地沖洗,沖洗後的汙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市河道。第十四條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使用的攪拌運輸車、泵車,公安、交通部門應視為特種車輛予以管理。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第十五條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第十六條凡需在本市市區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先向市建管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文件:

(壹)設立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

(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方案及生產工藝流程圖;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第十七條市建管局收到設立申請後,應審查各類文件,並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對企業生產場地布局進行現場勘察。對符合擴建、改建條件的,應及時審批,如果是新建企業,還應經市計委審批;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應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辦理其他基本建設手續。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模建設,不得隨意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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