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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合肥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充分調動全社會舉報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積極性,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制止和懲治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效預防和遏制事故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建築施工、消防、水上交通、油氣管道、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煙花爆竹、城市軌道交通、城鎮燃氣、粉塵爆炸、氨制冷、有限空間作業、金屬冶煉、旅遊、寄遞物流。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監管行業的安全生產報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應急局受理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遵循“統壹受理、部門負責、依法核查、據實獎勵”的原則。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機制,按照“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分為壹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壹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危害較小、難以整改、能夠立即整改消除的隱患。

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性大、難以整改,應當全部或者部分停產,經過壹定時間整改後才能消除的隱患,或者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隱患。

相關行業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認定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局11號)規定的原則認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壹)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被關閉、取締後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和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和技術改造,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礦山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員工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的責任。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或者未與承包(租賃)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或者未對承包(租賃)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協調管理的。

(四)未按照規定管理危險物品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技術、設備的。

(五)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六)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不報告,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消除的。

(七)生產經營單位隱瞞、謊報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發生後,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責任人員逃匿的。

(八)法律法規、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六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匿名舉報。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提供真實姓名和有效通訊方式,反饋核查結果,實施獎勵。

第七條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網絡、微信、傳真、信函、走訪等方式進行舉報。

合肥市安全生產舉報投訴24小時熱線電話:0551-12350;郵箱:hfjubao 12350 @ 163 . com;微信微信官方賬號是合肥的救急;傳真號碼是0551-63538007;郵寄地址為合肥市蜀山區潛山路550號,郵政編碼為230031。

舉報人也可通過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官網、微信、手機APP進入“安徽省安全生產舉報平臺”,直接向安徽省應急管理廳舉報。

第八條接到報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應急辦不予受理,並向報告人說明情況:

(壹)沒有明確的舉報對象或違法行為;

(二)不屬於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生產安全違法行為。

第九條市應急局受理舉報後,填寫《合肥市安全生產舉報投訴處理表》,按職責分辦。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由市本級或下級及時核查;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自受理舉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舉報材料移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核實。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收到市應急局的投訴處理表後,應及時組織核查,並形成核查報告報送市應急局。

第十條核查工作應當在15日內完成,情況復雜或者立案偵查的,可以延長至30日。檢查處理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核查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6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長的理由。

第十壹條核查部門對報告進行核查後,應當制作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確認舉報是否屬實;

(二)申報單位概況,包括單位名稱、地理位置和近期生產經營狀況;

(3)報告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經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必須說明人員傷亡情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報告必須說明違法行為和違法所得,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必須說明隱患整改和備案落實情況等。;

(四)核實和處理情況,包括對舉報事項的處理和行政處罰情況;

(五)核查部門根據舉報的事實,比較獎勵條件和標準,提出獎勵意見。

第十二條舉報事項核查過程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核查部門應向市應急局提交核查報告,市應急局應及時對核查結果進行復核。核實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舉報人,並如實記錄反饋的時間、方式和內容。

第十三條根據舉報性質、確定程度和舉報人協助調查的情況,對實名舉報人給予500元至30萬元不等的獎勵,獎勵標準符合下列規定:

(壹)舉報屬於壹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壹般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獎勵500元至2000元。

(2)舉報事項為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者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獎勵舉報人,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獎勵30萬元。應急管理部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處罰依據各部門法律法規實施。

(三)對瞞報、謊報事故的,根據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核實、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其中:壹般事故按每1人舉報不實事故獎勵3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1人查證屬實並謊報的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1人查實並謊報的獎勵5萬元計算;特大事故按每1人查實並說謊獎勵6萬元計算。

第十四條多人多次舉報同壹事項,經核實,對第壹個進行有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給予壹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壹事項的,實名舉報同壹事項的第壹簽名人或第壹簽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簽名人將獲得獎金。

同壹事項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多個部門舉報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依法查處,由該部門實施獎勵。

第十五條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的獎勵規定:

(壹)舉報人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受其指使的人員;

(2)時間、地點、性質、可能發生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準確,導致無法核實的;

(三)有關部門已經掌握情況,正在調查處理;

(四)其他不應獎勵的事項。

第十六條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市應急局應及時通知舉報人,告知其在60日內提供本人身份證號碼、有效銀行賬號、姓名和銀行信息,由市應急局按程序審核後發放。逾期不提供的,視為放棄領取獎金的權利。

第十七條舉報人應當對其舉報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否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舉報人不得采取違法行為或者以危險方法收集相關證據。舉報人非法收集證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舉報人在非法收集證據過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泄露舉報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嚴禁向被舉報單位和舉報人泄露或轉讓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根據市財政年度部門預算安排。市應急局按照程序審核並兌現,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市應急局應當規範獎勵資金的申報和發放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所稱“日”,除明確定義為“工作日”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應急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從印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

各縣(市)、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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