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非法客運車輛進行監督檢查。
城管部門負責對違反城市管理的非法客運車輛進行監督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法客運查處管理工作。第五條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查處非法客運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眾對非法客運危害的認識和安全防護意識,引導公眾自覺抵制乘坐非法客運車輛。
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參與非法客運的查處。第六條建立非法客運查處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定期通報和交流非法客運查處情況,研究協調非法客運查處工作。
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門要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加強對機場、車站、醫院、商業網點、遊客集散點等重點區域車輛客運的檢查整治。
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涉嫌非法客運或者其他違法行為,但不屬於本部門管理範圍的,應當對現場證據進行保全或者收集,並將相關證據移送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非法客運活動,不得為非法客運活動提供條件。
禁止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許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禁止使用退出客運市場的出租汽車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禁止使用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電瓶車等非機動車從事客運經營活動。第八條出租汽車退出客運市場,不符合報廢標準的,經營者可以自願報廢;達到報廢標準的,經營者應當報廢。退出客運市場的出租汽車需要報廢的,經營者應當在辦理車輛註銷登記前,到指定地點報廢並拆除燃氣裝置(含車用氣瓶)。
達不到報廢標準的出租汽車退出客運市場的,經營者應當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下拆除出租汽車專用標誌和設施,並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更換車輛顏色;燃氣裝置的安裝應當在市燃氣管理機構的監督下由有資質的企業拆除,車用氣瓶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出租汽車經營者在辦理車輛更新手續時,應當提交上述部門出具的車輛辦理證明材料原件和流向信息,否則不予更新。第九條除出租汽車外,其他車輛不得安裝出租汽車專用標誌和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出租汽車號牌,不得使用其他出租汽車號牌和營運證件。第十條出租汽車應當在道路、公共場所等指定的專用候客區域停車候客。其他車輛不得在專用候客區停車候客。
禁止在未取得客運經營許可證的機場、火車站、醫院、商業網點、旅遊集散點和道路上招攬乘客。第十壹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舉報非法客運或者為非法客運提供條件;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監察部門舉報執法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查處非法客運過程中徇私舞弊、包庇牟利的違法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監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開展調查,並在壹個月內將調查情況報告舉報人;經查證屬實的,依法對舉報人予以獎勵。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核實的非法客運車輛和從事非法客運的人員名單進行登記,建立非法客運車輛和從事非法客運的人員違法記錄檔案。第十三條執法機構查處非法客運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依法收集相關證據。
執法人員可以采取拍照、錄音、錄像或者現場筆錄等方式收集證據,但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執法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