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合夥開店,對方不能轉讓店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夥協議中未委托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需要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只要有壹方不同意,就不允許轉讓店鋪。合夥人有執行合夥事務的平等權利。根據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應當由其指定的代表執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壹)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二)變更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房地產。
個體工商戶不是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承擔無限責任。如果出現債務之類的事情,登記的經營者應該先償還債權人(經營者責任),再處理合夥企業的內部事務(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經營者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各種關於經營活動的法律規定的,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二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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