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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有哪些公司?

我國的合夥企業有

合夥包括普通合夥、有限合夥和特殊普通合夥。根據註冊方式。

合夥企業可以是公司的股東,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的清償責任是補充性的,即只有當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合夥人才能承擔責任。合夥企業的財產先用於清償合夥債務,個人財產先用於清償個人債務。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清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每個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債權人有權選擇要求全部、部分或者個別合夥人清償,被要求清償全部合夥債務的合夥人不得以其份額為由拒絕。合夥人因連帶責任所負的債務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原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原合夥人之間的連帶責任是有限的,債權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合夥人提出償債請求。《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未在五年內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責任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三條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選任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及違約處理措施;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免職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條件、程序和相關責任;

(6)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相互轉換的程序。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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