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擁有合夥企業25%以上權益的自然人。確定受益所有人的標準:1。按照直接或間接擁有公司25%以上股權或表決權的自然人、通過人事、財務等方式控制公司的自然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標準依次確定公司受益所有人;2、指擁有合夥企業25%以上權益的自然人;3.信托受益權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最終有效控制信托的其他自然人;4.基金實益擁有人是指擁有25%以上股權或控制基金的自然人。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入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是合夥企業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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